一、可以申请专利的项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新颖、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意味着在国内和国外出版物中没有公开发表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公开使用或在申请日之前以公知的方式公开,其他人也没有使用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书已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并记录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同于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公布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事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
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的发明和设计,在申请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丢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首次在规定的学术、技术会议上发表的;
(三)另一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不享有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大脑智力活动的方法;
(三)医疗判断和方法;
(四)动植物的种类;
(五)通过原子核转化获得的物质。
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术语"效用模型"是指适用于产品形状、结构或组合的新技术方案。
第三十一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技术会议,是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学术机构召集的学术、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发明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声明:主办有关国际展览、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应当有已展出、出版的关发明创作证明文件和展览、出版日期。
专利申请发明的发明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范围内提交认证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声明、提交证明,或者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可以一般提出。
发明、构思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技术上的相互关联,并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具体技术特征。
第三十六条: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的同一子类别;销售或使用成套设备意味着产品的设计理念是相同的,并且习惯上同时销售使用。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视图名称前标明每件外观设计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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