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先生是一位从事建筑工程相关业务的商人。2016年,叶先生以内部承包方式向中纬公司承揽“宁波市XX厂厂房工程”和“宁波市XX厂厂房工程”。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叶先生和他的儿子小叶于2016年9月27日向中纬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这两个工程项目施工中所发生的包括材料费、租赁费、人工工资等款项,已经按约定支付完结,未遗留拖欠款项,若后续发现有相关款项,均由他们负责偿付。
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起初一切看似正常,各方也按照约定有序合作。但到了2018年9月21日,中纬公司与叶先生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中纬公司代为垫付了2691272.57元,自各项代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息。2019年9月18日,中纬公司又与徐先生和叶先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对叶先生享有的债权本金2715913.57元及利息783355元转让给徐先生,由徐先生对叶先生享有该债权。然而,之后叶先生并未向徐先生付款。
徐先生无奈之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叶先生父子支付工程款2715913.57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叶先生父子连带支付徐先生工程款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但小叶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称自己在中纬公司只是材料员,《承诺书》是在强迫下签字,对结算情况不清楚,且认为自己作为担保人已超过担保时效,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这让徐先生陷入了困境,他十分担心案件结果会反转,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就在徐先生焦急万分的时候,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有2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作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汪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业内获得了良好的口碑,还曾被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汪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后指出,根据《承诺书》的内容,小叶的行为应当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应与叶先生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徐先生听了汪律师的分析后,觉得很有道理,当场决定委托汪律师代理此案。
二审期间,汪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有条理地进行了辩论。他强调,从《承诺书》的内容来看,小叶应当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与叶先生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而中纬公司垫付的涉案款项即涉案工程中的遗留拖欠款项,中纬公司将该项债权转让给徐先生,徐先生要求叶先生及小叶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无误,驳回了小叶的上诉,维持原判。徐先生不仅成功追回了近350万的工程款及利息,还让对方承担了律师费等费用,他对汪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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