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南阳的民商事法律纠纷处理领域,冯居昊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厚的实务积淀让他对各类纠纷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精准的处理能力。尤其是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会陷入产权无法过户等困境,而冯居昊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
此次朱XX遇到的问题就十分棘手。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因欠付案外人工程款,将案涉房屋抵账给案外人;2014年,案外人把房屋转让给朱XX,朱XX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更名手续,签订房屋预约认购书,某房地产公司也出具了购房款收据。然而,同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借款,在朱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该网签实则为借款担保,并非真实房屋买卖,赵XX未支付购房款、未占有使用房屋。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向朱XX交付房屋,朱XX装修入住至今。但后来案涉房屋因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朱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虽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但案涉房屋仍备案在赵XX名下,朱XX的产权过户问题依旧悬而未决。
冯居昊律师在接手此案后,凭借其郑州大学法学本科的专业背景以及二级建造师的专业能力,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梳理至关重要。冯律师一方面收集朱XX支付房款的凭证、房屋认购书、入住证明等证据,以证明朱XX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另一方面,针对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网签备案的性质进行深入研究,通过调取相关借款合同、资金往来记录等,确定该网签备案为让与担保性质,不具有物权效力。
在庭审攻防中,冯居昊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面对赵XX辩称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且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的观点,冯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朱X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约认购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朱XX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而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仅为债权担保方式,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同时,他强调赵XX未办理过户登记、未实际占有房屋,其备案登记构成朱XX行使房屋权利的障碍,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冯居昊律师的观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结合此案,冯居昊律师提醒大家: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的产权情况,确保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签订购房合同后,要及时办理网签备案和产权过户手续,避免出现类似朱XX的情况。同时,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冯居昊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始终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细节,为当事人提供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如果您在河南南阳遇到类似的法律纠纷,可前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中奇花园1-203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找冯居昊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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