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启幕这起法律适用争议颇大的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是一家农业生产企业,向机械公司定制香菇酱灌装全套非标设备,总价款达156万元。然而,卖方迟延交货,且交付的设备存在诸多严重质量问题,经多次调试仍无法正常使用,委托人被迫另行采购替代设备。卖方却拒绝退款并否认违约,案件陷入了复杂的法律适用争议中。
唐晓光律师,毕业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律职业资格B证,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6年的执业经验。她接受委托后,深知此案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为了能在这场争议中为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唐晓光律师开始了类案检索工作。
她仔细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制作了详细的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在这个过程中,唐晓光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固定了卖方迟延交货30天、设备不符合约定及国家标准的核心事实。同时,她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设备质量进行鉴定,取得权威意见,证实了设备存在的问题。
针对卖方以“非标设备”“委托人未提供调试条件”等免责理由,唐晓光律师依据检索到的类案裁判要旨,逐一进行驳斥,明确非标设备仍需符合合同标准与食品安全强制标准。在损失与违约金论证方面,她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证据,证明委托人实际损失远超约定违约金,请求全额支持违约金主张。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一审法院采纳了唐晓光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23400元、合同违约金312000元,返还不合格设备款347000元,承担鉴定费100000元,合计760400元;委托人返还不合格设备。二审双方调解,委托人顺利收回46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唐晓光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类案检索报告的有力支持,成功解决了法律适用争议,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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