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争议常常给案件的裁判带来挑战。张天昌律师,拥有11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他曾处理过一起复杂的行贿案件,充分展现了类案检索报告在影响裁判中的重要作用。
当事人被指控在2016年至2024年底期间,分多次向两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242万元。2025年3月,监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罪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天昌律师介入。在阅卷过程中,张律师发现针对其中一名官员的行贿款项存在定性争议,当事人并未通过该官员获得任何项目,工程款结算也无该官员的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书籍的观点,“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而向工程发包方贿送财物的,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行贿。
同时,检察院起初对当事人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可。当事人虽系接监委电话后到达指定地点,但到案后未第一时间供述,而是十余天后才陆续交代,且监委已在查办官员案件时掌握了行贿事实。检察院认为不构成自首。
面对这些法律适用的争议,张天昌律师没有退缩。他深知类案检索报告在这种情况下的重要性,于是开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经过深入研究,他制作了一份详细的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提交给法院。
在报告中,张律师引用了多起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用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他指出,在类似案件中,对于未获得项目、未帮助结算工程款的行贿款项,法院通常不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也有类似情况被法院认可的案例。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张天昌律师通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一方面主张部分款项不构成行贿,另一方面以当事人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从宽处理。检察官最初给出的量刑建议为3-4年有期徒刑,且明确表示不适用缓刑。但在张律师的坚持和类案检索报告的影响下,经反复沟通、论证,并推动检察官向上级检察院汇报,约一周后,检察院通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改为“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张天昌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刑事案件已逾57件,在职务犯罪、税务犯罪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这起行贿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细致的案件分析和有效的类案检索报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类案检索报告在司法裁判中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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