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即申请人的权益会因该公证事项受到影响。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若存在争议,应先解决争议,再申请公证。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合同、继承、委托等常见事项都在范围内。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一般来说,涉及不动产的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其他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公证处管辖。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公证处才会受理该公证事项。
二、公证事项受理后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公证事项受理后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证据效力:
公证书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强制执行效力:
对于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该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证事项受理后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公证事项受理后,法律责任界定分不同主体。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若违规操作,如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违反法定程序办证,依《公证法》,由公证协会给予惩戒,司法行政部门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当事人及其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导致错误公证,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若因公证结果受损害,可向公证机构索赔,公证机构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追偿。
在了解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的条件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或有疑问时该如何处理,以及公证事项在受理后出现新的情况影响到原本符合的条件又该怎么办。这些都是在公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果你在公证申请方面还有诸如对申请条件理解不透彻,或者不确定自己的申请是否完全符合要求等困惑,别让疑问搁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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