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看以下三点,推翻的可能性越大越合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了解清楚与否,相关事故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异议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他/她可能之日起三天内书面确认的服务道路交通事故,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下一个更高的水平。
那一天以来,法律规定在3天内发送,它是第二天开始计算3天,这不是那天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即使你是在7月20日收到确认书,你在7月24日提交检查应用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
你可以找到一些在你签署事故书面确认时在场的证人,证明你在22日收到了书面确认。目前的问题不是对方是否同意你的复核申请,而是交警部门能否接受你的复核申请。如果他们接受,那么另一方就没用了。如果交警以此为由不接受复核,将会很困难。因为如果流量是故意不让你审核的,那么他们送达的确认书很可能是故意不让你签字的日期。
对道路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书面确认的,由原处理单位送达当事人,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重新调查需要检查或者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查或者鉴定结束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编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实践中作为一个整体是很难推翻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
审查期间,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首先,对于拒绝接受交通事故书面确认的救济方式要明确。交通事故书面确认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职权确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的文书。在实践中,交通事故的书面确认是人民法院确认“事故基本事实”和“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书面确认不满意的,一般的救济办法是:
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2、请求人民法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否认其证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