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主犯的辩护词的书写首先说明所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其次,指出起诉书当中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与所受理案件之间的联系,以及与法律规定的内容有所出入等,最后,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时间。故意伤害罪中,从犯的处罚往往相对于主犯来讲要轻一些。
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1 、辩护律师被告人薛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主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薛某不符合主犯的特点,可以肯定的是,他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那么他在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呢?判断一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他在参加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断。从主犯参加犯罪活动的情况来看,他们一般在事前拉拢、勾结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任主角,并协调他人的行动,所犯具体罪行较重,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有的事后还进行策划掩盖罪行、逃避惩罚的活动。通过对共同犯罪人参加犯罪活动的具体分析,就能正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是,我们通过对本案件的分析,发现一个事实:即对被害人发起伤害意图不是薛某、寻找被告人地点的也不是他,他只是按照别人事先安排好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
2、从卷宗材料看,事发当时被告人薛某用刀砍到了被害人的后背和腿部。而从被害人的伤害结果看,主要是脸部,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伤残。
根据因果关系原则,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被告人薛某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薛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
4、被告人薛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薛某之所以能够站在被告席上,辩护人认为是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义气过重造成的。他和被害人平时没有打过交道,也没有过节,更谈不上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了。之所以当日实施了伤害行为,是处于对干爹的听从,当他的干爹让他去教训以下被害人时,他连询问一下什么原因的没有,就服从了。从他的行为看,他完全是一种对干爹的服从和义气用事。犯罪后,他也感到后悔,尤其是经过了几个月的羁押生活,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后果。
任何民事主体的权益都不应该被其他迷失主体侵害,若是已经由于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主犯是会受到处罚的,若是认为自己并不应该受到处罚,或者是可以减轻处罚的,那么可以在书写故意伤害罪主犯的辩护词之后,上交相关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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