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意义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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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就是能够帮助夫妻分清楚债务的种类,到底是夫妻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以便明确债务的责任还有对于债务的处理方法,并且为此类的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帮助。
确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意义

1、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意义:

首先就是能够帮助夫妻分清楚债务的种类,到底是夫妻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以便明确债务的责任还有对于债务的处理方法,并且为此类的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帮助。第二种作用就是保护债务的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进行。由于夫妻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那么对于与夫妻进行交易的第三方而产生的债务很可能就会产生债务纠纷的问题,有可能发生夫妻中的一方或是双方都在逃避这样的共同债务,而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话就有助于维护第三方的利益。最后一种意义就是在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体现法律维护公平公正的价值。

2、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的由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对于这类债务的认定还有处理的问题上,由于涉及到了夫妻的双方,在解决债务的实践中就很难处理,所以就有必要针对这类债务问题确定一种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来帮助解决这类债务的纠纷

3、在我们国家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公民的经济活动范围也是越来越广泛。在夫妻之间的财产内容也是随之不断的丰富,不仅仅是在夫妻所拥有的或是能够利用的经济财产上面表现,同样的也反映在了夫妻之间消极的财产上面,对于这样消极的夫妻财产主要表现在夫妻之间频繁的参与到经济交往所承担的债务上,而且这样的债务不仅仅是数量的越来越多,还有债务的种类也在不断地增加,所以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也就使得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问题变得也越来越复杂,并为这种情况提供了客观的条件,加大了处理这类债务问题的难度。

4、夫妻债务是作为的夫妻财产制下的一个内容存在的,而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之中对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问题也是在进行不断的完善。夫妻财产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夫妻的个人财产,第二种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正是因为夫妻财产之间存在这样的划分,所以对于夫妻的债务划分也是相同,就分为了夫妻个人债务还有夫妻共同债务。在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还是共同的债务的问题这并不是一个对应的关系,对于因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债务理所应当的就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不仅仅是因为财产这样的物产生的,还有因为夫妻双方这两个主体所产生的债务问题,所以对于共同财产还有共同债务并不存在对应的关系。

5、对于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就要分清楚夫妻债务的种类,虽然夫妻之间债务种类多种多样,但是总会在夫妻的个人债务或是共同债务之中存在,如果是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处理的方法就是适用于普通债务的偿清规则;而如果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的话,就是属于多数债务人之中的连带责任债务来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偿清都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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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如何确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2、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3、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就夫妻共同债务则进行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而 1993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第17条还就个人债务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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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的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
(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使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另外,《婚姻法解释
(三)》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规定的部分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第1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储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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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第
(一)、
(二)、
(三)、
(四)项债务的,应由夫妻各自协议用个人财产继续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第
(五)
(六)项债务应由负有义务的夫妻一方先行以个人财产偿还,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再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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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中是这样解释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共同通过劳动、知识产权以及经营生产而获得的利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双方工资、夫妻写作的出版物稿酬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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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则明确了具体财产的归属。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参照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津贴、补贴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主要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具体形式除设立公司、企业、办厂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作者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其即仅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尚不具备物质财富的内容,故不能请求分割。但如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然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收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一方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投资后取得的收益。投资性收益凝聚的是双方或一方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付出,虽然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双方的付出表现方式不同,但即使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不可抹杀,故虽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收益应共有。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对“投资”的判断。我们认为,只要这种“收益”由一方或双方的劳动付出所获取,就应认为是“投资”所得。我们注意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理解不难,但这里的“孳息”我们认为应作限缩解释,比如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孳息”,但租金的获取也是需要对房屋进行经营后所获,故认定为“投资性收益”较为合适。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养老保险金,《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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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义务?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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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则明确了具体财产的归属。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参照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津贴、补贴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主要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具体形式除设立公司、企业、办厂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作者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其即仅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尚不具备物质财富的内容,故不能请求分割。但如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然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收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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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是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如何确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属于一方财产的,归一方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不是夫妻共同掌管,而是由一个人掌管。因此,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急需大量的医药费,夫妻也有共同财产,但是另外一方就是不同意而且控制财产,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到,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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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如何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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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只是夫妻共同成立是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前共同买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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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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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怎样确定夫妻债务?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问题
1、将公司债务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误解是由于当事人不理解公司法的内容造成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以投入公司的财产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公司债务一般与负担无关,除非股东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
2、将误认为共同债务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侃离婚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
3、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
4、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
5、调解过程中的疏忽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其他债务不要求处理,看起来蛮普通的一句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被隐瞒的债务几乎无法处理;从而导致争吵不休。
二、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承担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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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房屋在政府规划拆迁前使用方案如下:
1、长子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二楼房一间,西北面(公共通道旁)车库一小间由其个人投资,归其使用。
2、二子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楼房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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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间房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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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子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往北边的平房
第一间房一间。
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经一户一表改造过,所以每户用电都按各户分表实用量加上公共用电计收(每户每月按实计人数摊出),用水按每户分表实用量加每户一吨水的损耗计收,具体由三个儿子轮流收管交接。
5、特别约定:为维护家庭成员的居住使用,以上分配房屋各户只有使用、维护的权限,严禁私自拆建、转让、出租严禁任何人无故占用公共通道,原已临时占用的必须无条件清出严禁任何人强占或使用家中的未分配闲置房屋,如临时占用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无条件自动清出,否则将自动取消其在下面
第二条中规定的继承份额
二、该房屋属于我们二人的合法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分配主张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是在我们神志清醒时自愿所立,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
本遗嘱一式三份,上海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立遗嘱人各执壹份。
立遗嘱人:_________
立遗嘱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包括已得和将得,应包括这种可期待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子、大牛生小牛等;也包括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借贷收取利息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这几项都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它一方面代表着时代的进步,又打下了深刻的初级阶段的烙印。其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医疗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义务
[律师回复]
一、医疗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第十一条有更具体的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综上所述,医疗保险金如是婚后取得,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故黄先生的这种情况,应当在保险金中划分一半作为当事人的财产,剩下的才作为遗产办理继承手续。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要共同负担一些义务,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夫妻各自以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1)维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费用;

2)抚育子女的费用;

3)家庭成员所需要的医疗费用;

4)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子女所需要的教育费、职业培训费;

5)其他属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家庭生活费用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是基本原则。有共同财产的,首先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共同财产不足时,各自应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共同负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各自以其个人的财产负连带责任。因管理共同财产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以共同财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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