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广州,有三位股东A、B、C共同成立了一家名为甲的教培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A认缴出资66.6万元,实际缴纳了50万元,占股33.3%。在公司成立的初期,教培行业发展态势良好,甲公司的业务也蒸蒸日上,三位股东合作十分愉快。
但随着疫情的爆发以及相关政策的调整,甲公司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与此同时,股东A自身也遭遇了经济困难,萌生了退股退钱的想法。于是,A、B、C三位股东签署了《股权退出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经股东会决议,由公司支付50万元回购A股东全部33.3%股权;公司回购的股权分配给其余股东B17.7%股权和C15.6%股权;在工商变更登记提交资料时,B和C则以0.01元价格受让A股东股权。
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股东A却没有拿到50万元。无奈之下,A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B、股东C支付受让股权对应的价款265765.77元、234234.23元及违约金,同时要求甲公司对股东B、C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要求甲公司、股东B、股东C共同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原被告各方虽通过协议约定,原告A将其所持有的33.3%公司股权,以支付0.01元的对价,全部转让给被告B、C,并通过工商登记的方式公示股权变更,以保持所认缴200万元注册资本的不变和100%股权架构的完整性,但实际系约定由公司使用原告A已投入公司的50万元公司资本进行回购,协议内容本质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故原告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判决结果让股东A感到绝望,他不知道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
在朋友的推荐下,股东A找到了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远辉律师。张远辉律师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资深执业经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有上百件,还在2024年、2026年获得县村居法律顾问优秀律师。他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着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
张远辉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并没有被一审的判决结果所影响。他凭借多年积累的公司法实务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作为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张远辉有着自己独特的办案习惯。他详细梳理了整个案件的证据和法律关系,重新审视了《股权退出协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他发现,虽然协议在形式上存在违反抽逃出资规定的嫌疑,但可以从其他角度来为股东A争取权益。
张远辉律师决定从公司回购股权的合理性以及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入手。他收集了甲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证明股东A退股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以及自身经济困难,并非恶意抽逃出资。同时,他向法庭阐述了股东之间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图,强调这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稳定发展所做出的安排。
最终,在张远辉律师的努力下,案件迎来了转机。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股东B、C按照合理的价格支付股权价款给股东A,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甲公司虽然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需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东A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他对张远辉律师的专业服务表示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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