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X是一位普通的劳动者,一直靠辛勤工作维持生活。2025年3月4日,他入职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安排到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担任普工,工资标准为240元/天,工资由被告发放。起初,一切都按部就班,李XX在岗位上认真工作。在工作前,他也没太在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这些事,觉得只要能安心工作就好。
然而,意外总是来得猝不及防。2025年3月20日,李XX在车间搬运水管时,左手中指不幸受伤。受伤后的他满心期待公司能为他申报工伤,可没想到公司不仅拒绝为他申报工伤,甚至连劳动关系都不承认。这让李XX陷入了困境,他面临着身体的伤痛和维权的迷茫。他尝试与公司沟通,但公司态度强硬,根本不配合。在这种情况下,李XX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让李XX没想到的是,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试图以这种“隐身”的方式逃避责任。
就在李XX感到绝望的时候,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朋友告诉李XX,陈步青律师处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经验丰富。李XX听后,觉得找到了希望,决定委托陈步青律师为他代理此案。
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难度极大。但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开始了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作为处理过多例工伤案件的专业律师,陈步青律师知道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他仔细研究手头的材料,最终确定了三条核心证据线索。第一,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显示,被告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原告发放了3335元,虽然备注未写明“工资”,但结合上下文足以证明系劳动报酬。第二,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受伤后,与被告公司监事吴X进行过多次沟通,这些聊天记录不仅证明了原告受伤的事实,更体现出被告公司的管理人员知晓并处理该事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三,工商登记信息。陈步青律师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证明与原告微信沟通的“吴X”系被告公司的监事,其沟通行为代表公司。
在法庭上,陈步青律师将这些零散的证据串联起来,向法官清晰地呈现了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接受被告管理、由被告发放工资、在工作中受伤的全过程。最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李XX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李XX的维权之路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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