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士在保险公司乌鲁木齐XX公司投保多份人身保险产品后,受电信诈骗分子诱导,通过保险公司官方微信小程序自主申请多笔保单质押贷款。贷款流程中完成了人脸识别、身份证上传、短信验证等身份核验,保险公司页面也多次弹出电信诈骗风险提示,明确贷款用途合规要求,该女士逐一确认并承诺后,保险公司按约将贷款发放至其本人实名银行账户。
然而,该女士收到贷款后自行按诈骗分子指令转移资金,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保险公司未履行放贷前调查、放贷后监测义务,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被骗资金损失及利息。一审驳回其诉求后,该女士不服上诉。
此时,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该所的律师在行业内经验丰富,有着众多的案件处理经历,民事案件达30000+。在处理此案件时,凭借着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构建代理逻辑。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关键的抗辩观点。其一,从行业规则和合同履行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严格按流程办理保单贷款,完成身份核验、风险提示、用途告知等全部义务,无任何违约及过错行为。这是基于保险行业的规范操作,也是合同约定的要求。该所的法律顾问专门委员会主任马文军等律师对相关合同和行业规范有着深入研究,这为代理律师在案件中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义务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
其二,精准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险公司不属于该条款适格主体。这一观点体现了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律所的律师们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对于法律适用的范围有着清晰的认识。在这个案件中,律师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深入解读,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该法律下的地位,精准反驳了当事人错误的法律依据。
其三,紧扣案件核心因果关系。案涉贷款均为该女士本人自主操作,资金发放至其本人账户后流向由其自行支配,被骗损失系其个人轻信诈骗分子导致,与保险公司贷款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这一观点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从事实层面切断了当事人主张的因果关联。
其四,区分行政监管与民事责任。行政监管意见书仅针对极小金额业务出具监管意见,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民事违约及赔偿依据。这清晰界定了行政监管意见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本质区别,避免监管评价混淆民事责任认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全部核心抗辩观点,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身份核验、风险提示、安全保障等法定义务,无违约及过错行为,该女士被骗损失与保险公司无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件的胜诉不仅帮助保险公司避免了不合理的赔偿责任,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与金融业务合规形象,更重要的是为保险行业在类似案件中厘清了规则。明确了保单质押贷款中保险公司的义务边界,确定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区分了行政监管与民事责任,为行业处理同类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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