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省开封市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中,事情源于某年某月某日时许,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李X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随后告知杨X。杨X与李X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到了次日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进而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突然加速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这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李X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其核心诉求是认为自己驾车是要接走李X,并非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二审改判。本案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对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存在争议,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需要准确判断;其次,要明确李X在犯罪中的角色和责任认定;再者,量刑是否过重也是需要考量的问题。
刘振宇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她仔细研究侦查阶段李X的供述、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她发现,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于是,刘振宇律师提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关于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意见,撤销原判,重新量刑。
另一起郭X民间借贷纠纷案同样发生在开封市。某年X月初,被告凌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郭X陆续借款,借款通过中间人郭X的账户支付给被告账户。某年X月XX日,被告凌X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自某年至今共从郭X处借到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款项从郭X卡中转至本人卡中,本人于某年X月XX日前归还完毕。然而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郭X作为原告,其核心诉求是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XXXXX元及暂计算至某年X月XX日的利息XXX元(利息自某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本案的办案难点在于,需要证明借款的实际发生以及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X辩称对借款毫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属于凌X个人债务。
刘振宇律师此前处理过30余件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相关案件,在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中也积累了丰富经验。她接手案件后,积极收集证据,仔细梳理原告提交的案外人郭X的中国XX的银行流水,以及郭X、谢X、杨X等人的转账记录和情况说明等。通过这些证据,能够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认定被告凌X向原告郭X借款XXXXX元的事实。同时,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刘振宇律师在庭审中合理阐述观点,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不能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X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支持了郭X要求凌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刘振宇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聚众斗殴案中,她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重构,从大量的证据中准确找出关键信息,证明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为二审改判提供了有力依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刘振宇律师及时介入,全面收集和整理证据,将零散的转账记录和情况说明等组合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地证明了借款事实的发生。同时,她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阐述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实践意义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罪中持械情节的认定,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会严格审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出借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的采信,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结尾
面对聚众斗殴案中持械情节认定的争议,以及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难题,刘振宇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分析和准确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她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迅速梳理证据,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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