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北十堰竹溪县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贪污、受贿案件。被告人王XX原本是某镇党委副书记,在工作中却没能守住底线。他在担任棚户区改造项目负责人时,伙同他人以虚报房屋征收对象的方式套取补偿款81.7546万元,自己实得71.7546万元;还利用负责危楼住户过渡性住房租金兑现的职务便利,冒名顶替套取租金12万元;另外,利用分管城建规划职务便利,为他人建房提供帮助,收受13万元。公诉机关以贪污罪、受贿罪对其提起指控,并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
王XX到案后,对于81.7546万元贪污事实是坦白交代,但对12万元贪污及13万元受贿事实却是主动交代,并且全额退赃106.7546万元,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然而,王XX一开始并没有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以为自己主动交代、退赃并认罪认罚就可以得到从轻处理,没有深入去挖掘自身有利情节。这种错误的逻辑导致他在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时,处于被动的局面,无法有效地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就在王XX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的华松律师。华松律师深耕湖北十堰竹溪县法律服务一线10余年,兼具司法行政单位从业经验与专职律师实战经验,熟悉本地审判规则、办案流程与司法裁判尺度。华松律师接手案件后,站在王XX的角度,仔细分析案件情况。他提出,对贪污罪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坦白、部分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对于受贿罪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不构成受贿罪,同时强调被告人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交代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在华松律师的努力下,案件有了转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已缴纳);退缴违法所得106.7546万元予以没收。虽然法院未采纳受贿罪定性异议,但将自首、退赃等情节在量刑中充分体现,最终数罪并罚的结果接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有效维护了王XX的权益。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普法干货。在涉及刑事犯罪时,如果当事人有主动交代、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精准挖掘这些有利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对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主动坦白、退赃并认罪认罚是正确的做法,但不能仅仅依靠这些就期望得到理想的结果,需要专业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辩护。同时,在面对指控时,要积极配合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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