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云南省玉溪市,一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张X经人介绍,在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前往电梯安装工地工作。然而,在踏勘现场完毕回到住处休息时,张X出现昏迷,后经治疗无效不幸死亡。其家属与XX公司就张X是否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产生了纠纷。
XX公司坚称与死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认为现场踏勘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的磋商行为,死者是到现场查看工作条件、工作量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工作。而且项目尚未开工,死者不可能进场施工,其死亡是因自身患有的癫痫病发导致,与公司无关。同时,公司还强调项目负责人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并垫付了医疗费。
在这起纠纷中,很多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存在典型的错误逻辑。就像XX公司,他们认为只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的认定并非仅仅依据书面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结合劳动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等来判断。很多用人单位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往往忽视了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等关键因素。
这时,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的姚春波律师介入了此案。姚春波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深入分析案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姚春波律师通过收集证据,证明了XX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张X经公司员工介绍并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到电梯安装工地工作,张X踏勘现场属于XX公司所承包工程的业务范围内,且工人的工资报酬由公司发放。这些都充分表明张X与XX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最终,法院采纳了姚春波律师的观点,二审维持原判,确认张X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结果为张X的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得到一些直白、通俗的普法干货。对于劳动者来说,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且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就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仅仅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要依法规范用工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处理员工意外情况时,要及时履行救助义务,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更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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