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已将全部案涉股权出售,取得转让收益两亿余元,仅向原告支付一亿三千余万,尚欠八千余万收益款未支付。”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清晰的金额对比,却在前期证据中未充分体现,这一反常表述成为破解全案的关键引子。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表述?案件的全貌究竟是怎样的?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多年前,原告与被告早年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被告将企业一百六十万股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足额支付了全部三千万元转让款。然而,被告收取款项后却未办理股权过户,还私自处置了股权,所得收益也未足额交付给原告。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再次确认了股权归属以及被告出售所得的赔付义务,但被告依旧拖欠巨额收益。原告自行留存的证据虽有协议和转账凭证,但对于被告私自出售股权的具体情况以及收益金额的明确界定不够清晰,这就导致庭审中出现了需要进一步确认欠款金额的表述。
作为代理律师,针对笔录中的疑点,首先反向梳理了取证清单。调取了详细的股权交易书证,包括股权出售的合同、资金流向记录等;与相关证人进行沟通,获取了被告出售股权过程的详细情况。接着,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发现类似案件中,明确收益支付义务和金额的证据至关重要,于是修正了原先的代理思路,将重点放在完善这方面的证据上。在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强调被告违约的事实,清晰陈述代理意见,指出案涉《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恪守履行支付剩余收益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私自处置股权未足额转交收益构成违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收益款八千零五十六万余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四十四万四千六百元。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股权转让纠纷中,要注意明确协议条款,及时留存交易证据,尤其是涉及股权处置和收益分配的细节。作为代理律师,在今后的阅卷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对笔录中反常细节的挖掘,庭审准备时围绕关键疑点完善证据和代理思路,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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