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仲裁要质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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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庭审质证时,不仅要从证据本身出发,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且也要从程序上,对证据进行质证。比如,对方是否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果一方的举证不是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或者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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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庭证人进行质证,要对证人有无行为能力、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等进行判别质证,反驳对方不适当引导证人之质询的方式、时机和言论。

一、离婚财产仲裁要质证吗?

需要质证。当然,在庭审质证时,不仅要从证据本身出发,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且也要从程序上,对证据进行质证。比如,对方是否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果一方的举证不是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或者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

二、证据应该具备“三性”:

1、“合法性”,主要是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比如说,某案件中,某女欲证明某男有婚外情,请私人侦探利用针孔摄像头拍摄的录像就存在合法性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针孔摄像头是国家明令非侦查部门禁止使用的专用设备,用非法设备取的证据,自然不能被法院认定。再如,为了证明第三者与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情,到第三者家破门而入,搜寻到的双方的情书,也因为违法行为在先,导致证据取得的非法。

2、“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比如,为证明第三者与被告来往密切的电话清单,上面因为没有电信部门的盖章,因此,对于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在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就很难予以采纳。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主要在于庭审时,需要当事人将证据原件一并带上,准备接受对方质证,切不可将关键证据的原件遗忘,造成诉讼中的被动。

3、“关联性”,主要是要求出示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联,而不是与本案无关。

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的时候,一般选择诉讼离婚的话一般是夫妻双方因为某些问题商议不下,或者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在这个需要通过质证来帮助法院进行判断。不过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此环节的时候拒绝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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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财产仲裁要质证吗,诉讼离婚财产保护的申请条件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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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因为之前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终止了合同,我就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在要审理了,想问劳动仲裁如何质证?
[律师回复] 审理案件中劳动仲裁如何质证,作为法官我是这样认为的。劳动争议中的质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的活动。质证是劳动争议仲裁或
者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必须进行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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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劳动者在质证的过程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证据发表意见:
  
一、真实性。
  真实性又称客观性,它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以它为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
  
二、关联性。
  关联性又称相关性,它是指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对于本案的证明力很小或者根本没有证明力。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证据本身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取得和提供的证据,以及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仲裁庭或者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因此,劳动者在开庭质证的过程中,要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角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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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什么性质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
3、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均为多数人组成,难免意见有分歧,而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均有平等的表决权,为保证裁决不因少数成员意见的不一而难以作出,故以少数服从多数,简单多数即可做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5、一次裁决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过去曾实行两次裁决所存在的弊端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仲裁中的财政经济仲裁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他们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经济争论,依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作出裁决。 通过经济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意义在于: 1.仲裁的灵活性大,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自由,而且手续简便,费用低; 2.仲裁员对法律贸易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能够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及时解决问题; 3.涉外经济仲裁有利于推动中外经济贸易和国际技术交流的发展; 4.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减轻人民的压力。 相关知识:简易仲裁程序 一般来说,简易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审理简单的仲裁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宜行的仲裁程序。 简易仲裁程序是相对于普通仲裁程序而言的,是对普通仲裁程序某些程序的简化。但应当明确,这种简化主要表现在某些程序的灵活处理和有关期限上的缩短。而在仲裁程序的必经阶段、仲裁庭的权利义务上则不能简化。 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敢即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审理。具体说,它适用于两类案件: 1、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案件; 2、争议金额虽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是否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接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逾期提供证据仲裁不质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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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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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劳动官司近年来骤然增加,但因风险意识不强,不少劳动者却因自己的小小失误,输了官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在全省劳动保障宣传日上提醒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避免多种风险,若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庭将不组织质证。劳动部门提醒,这些风险或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仲裁主体不当,即申请人是与本案没直接利害关系,仲裁主体不当,将会导致不予受理或申请被驳回的后果。仲裁请求不当,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不明确、具体、完整,仲裁请求不完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扩大仲裁请求将不予支持。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是另一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和逾期提供证据,按照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而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仲裁庭在审理时将不组织质证。此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劳动者还要注意防止出现不按规定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不按时出庭,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等事项。(记者陈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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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有些人可能会诧异,房产纠纷原来还能选择仲裁的这种方法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实际上,房产纠纷仲裁的性质是是一种具有司法性质的仲裁方法,在我国民事仲裁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这是属于房产纠纷仲裁的基本概念,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房产纠纷仲裁其他方面更加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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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东台市律师铜山区律师南溪区律师溧阳市律师萧县律师资中县律师顺庆区律师新沂市律师当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出现纠纷并且无法解决时,不少当事人都会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呢劳动仲裁的效力又有多大呢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吧。
一、劳动仲裁的性质
1、性质内容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条件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
二、劳动仲裁性质的优越性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
1、快捷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2、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仲裁性质的特征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其不同点在于:
1、申请程序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2、机构设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3、裁决效力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通过上文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的描述,相信大家对于劳动仲裁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生活中,当您和企业之间产生纠纷无法解决时,您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才能提讼。换句话说,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仲裁前置。另外,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当企业拒绝执行裁决结果时,您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山东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
3、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均为多数人组成,难免意见有分歧,而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均有平等的表决权,为保证裁决不因少数成员意见的不一而难以作出,故以少数服从多数,简单多数即可做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5、一次裁决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过去曾实行两次裁决所存在的弊端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仲裁财产保全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4、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出现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虽然财产保全仅是一个临时措施,但是对于最终落实权利人的权利、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是,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管辖,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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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会是个什么性质的法人
[律师回复]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增加会员间的凝聚力,防止其他部门运转机制的瘫痪。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协调空间给那些有矛盾的会员或部门,从而建立一个文明和谐的梦想之家。不定期的巡查每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对于工作不到位的部门给于相应程度的处罚上报会长。对于部门分配的工作没能很好完成的部门成员或未能很好行使其权力的部长,仲裁委员会保留向会长提出撤换的权力。对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有意见的会员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会长反映,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漫骂,贬低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如有发现,视情况的严重性给与降为待观察会员或逐出公会等处罚上报会长。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有任何矛盾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协商解决,不得私下用偏激的言语攻击对方扩大其影响。仲裁委员会如发现有违反者,会员降为待考察会员,部门成员降为普通会员上报会长。会员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矛盾也可通过部长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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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我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质是什么
从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即仲裁委员会会受理仲裁申请事情后,仲裁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一)申请仲裁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申请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三)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案件处理费;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二种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基于仲裁申请人的某种行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思,从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你好,我儿子的前段时间申请了仲裁,但是他是第一次申请仲裁,他不知道法院对这个仲裁裁决之后会做出哪些实质性的审查?所以他现在想了解一下。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实质审查的相关问题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二、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三、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四、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全部
法人的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增加会员间的凝聚力,防止其他部门运转机制的瘫痪。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协调空间给那些有矛盾的会员或部门,从而建立一个文明和谐的梦想之家。不定期的巡查每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对于工作不到位的部门给于相应程度的处罚上报会长。对于部门分配的工作没能很好完成的部门成员或未能很好行使其权力的部长,仲裁委员会保留向会长提出撤换的权力。对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有意见的会员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会长反映,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漫骂,贬低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如有发现,视情况的严重性给与降为待观察会员或逐出公会等处罚上报会长。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有任何矛盾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协商解决,不得私下用偏激的言语攻击对方扩大其影响。仲裁委员会如发现有违反者,会员降为待考察会员,部门成员降为普通会员上报会长。会员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矛盾也可通过部长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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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结束还能提出质证吗
可以。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只要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满前向法院提交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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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法院仲裁,财产保全多久做出裁定
[律师回复] 你好,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财产保全,如果属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属于非诉讼财产保全,就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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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仲裁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4、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出现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虽然财产保全仅是一个临时措施,但是对于最终落实权利人的权利、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是,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管辖,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管辖。
财产保全仲裁案件中的撤销有效吗,如何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谁有权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 申请人和被保全人,都是可以申请的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2、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以及争议的标的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等,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提出。 法律依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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