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位购房者满心期待着能顺利买下心仪的房子。签订认购协议时,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具体日期处是空白的,双方当时并未当场填写。同一天,购房者还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及《预售告知书》,其中附件第6条规定,购房者承诺在签署正式合同时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或增删合同条款,也不以合同条款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为由要求解除认购关系。
此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签约时间,购房者表示“月中之前”可签约。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便在认购协议上将签约日期补填为2023年12月15日,而且没有告知购房者。到了2023年12月10日,购房者前往售楼处准备签约,却被告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必须额外签订一份20页的《补充协议》,并且协议内容还不能修改。购房者当然不愿意接受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她要求对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条款进行磋商,可房地产公司直接拒绝了。双方就这样僵持不下,最终没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房地产公司可没就此罢休,在2023年12月18日、26日两次发函,要求购房者限期签约,还威胁说否则就没收定金。购房者也不甘示弱,回函要求退还定金,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购房者只能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中,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有好几个。首先,《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第6条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房地产公司依据这条主张购房者不得要求修改合同条款,而购房者认为该条款排除了自己对合同内容的合理磋商权。其次,房地产公司要求捆绑签订补充协议是否超出了认购协议的约定范围。认购协议仅仅约定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根本没提及《补充协议》,房地产公司强行要求同时签订且拒绝修改,这显然不合理。最后,签约日期补填未经购房者确认,是否能约束购房者。房地产公司事后单方在认购协议空白处补填签约日期,购房者根本不知情。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第6条是房地产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购房者对合同内容的合理磋商权,而且房地产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不作为协议内容。房地产公司要求捆绑签订补充协议超出了认购协议约定的范围,双方未能签约不能归责于购房者。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认购协议,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者定金5万元。
这个案子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彭青春律师代理。彭青春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包括主办、辅办)案件1000件以上,服务于江苏省南京市。他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副主任,还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建邺分会副会长、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期间办理的案件中不乏有多起二审、再审改判胜诉案例,更有案例入选南京法院典型案件。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签订认购协议及附件时,要仔细阅读格式条款,保留好开发商未尽提示说明的证据。如果遇到开发商以格式条款排除自己的合理磋商权、强行捆绑补充协议等情况,不要轻易妥协,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开发商也不能随意利用格式条款侵犯购房者的权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这起商品房认购纠纷中,彭青春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精准识别并主张《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第6条格式条款无效,成功否定了房地产公司限制购房者合理磋商权的抗辩。他深入论证捆绑补充协议超出认购协议范围、双方未能签约不可归责于购房者,最终为购房者争取到了全额返还定金的结果。正是因为他多年来办理大量同类案件积累的经验,让他在处理这起案件时能够找准关键突破口,有力地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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