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上诉人于2024年8月21日到上诉人的物资销售企业务工,从事杂工辅助类工作,日常接受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与考勤管理,企业按月向其计发劳动报酬。然而,2024年9月13日,被上诉人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双方就后续事宜协商未果。此后被上诉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裁决认定双方在该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
但上诉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双方自2024年8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依旧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双方属于临时劳务合作、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且审理程序存在瑕疵,请求二审改判。
在这关键时刻,被上诉人找到了陕西智骏律师事务所的刘旭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2410778701)。刘旭律师接手后,围绕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分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开展工作。他全面收集整理工作沟通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现场管理相关证据、事故经过材料等,逐一佐证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固定薪酬发放、劳动内容属于单位主营业务组成部分等劳动关系典型特征。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临时用工属于劳务关系”“证据不具备关联性”“一审超请求判决”等上诉理由,刘旭律师结合劳动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标准,梳理完整答辩思路。庭审中,刘旭律师逐项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清晰阐述双方用工模式符合法定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同时结合仲裁、一审诉求范围,就劳动关系存续时段进行严谨论证。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主体均符合劳动用工法定资格,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由单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提供的劳动也属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范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标准。上诉人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佐证,该主张不予采信。结合当事人仲裁及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二审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予以纠正,最终依法确认对应时段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普法提醒: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沟通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在发生纠纷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件中,刘旭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庭审抗辩,成功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他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围绕核心争议焦点收集证据,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进行有力反驳,为当事人赢得了满意的结果。执业至今,刘旭律师已承办数百各类案件,在劳动争议工伤理赔纠纷及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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