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孩子名誉索要抚养费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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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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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父母当然可以以孩子名义索要抚养费,而且对于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除了以孩子的名义索要抚养费之外也没有其他的办法。因为抚养费本来就是支付给孩子的,只是因为孩子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才只能有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没有孩子,就不存在所谓的抚养费了。

可不可以孩子名誉索要抚养费

一、可不可以孩子名誉索要抚养费?

可以。鉴于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法律规定,此时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均规定是“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可另行起诉”。

此时提出要求的主体是“子女”,而非“一方父母”。因此,提起增加抚养费诉讼的原告也应为子女个人。

二、起诉孩子抚养费的程序是什么?

起诉孩子抚养费的程序主要是: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没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20元左右。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判决书

需要以下材料:

第一,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二,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

第三,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第四,民事起诉一式两份

第五,预交案件受理费

如果要不按照500一月的标准,那还要提供他的工资收入证明。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作为夫妻两个人或者其他人,可以感性的去看待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但夫妻之间相互存在着的一些责任,义务及权利就必须要理智的对待了。部分的人确实认为抚养费就是给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也因此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这就有些太过于感情用事了,抚养费是交由抚养人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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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侵犯名誉权怎么索要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名誉权如何索要赔偿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对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的名誉利益损失的重要救济措施,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可以使受害人所受名誉利益损害得到全部恢复或部分恢复。
一、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
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
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
三、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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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被侵犯如何索赔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名誉权被侵犯如何索赔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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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犯名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名誉的侵犯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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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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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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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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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被侵犯怎样索赔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名誉权被侵犯怎样索赔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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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要如何索要赔偿
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此种情形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二是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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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犯名誉权索赔多少钱?
如果对方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具体的赔偿金额由双方来进行相关的商议。一般来说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损失来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协商不下的话可以由法院来做出相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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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肯德基被名誉侵权,名誉侵权管辖是怎样确定的
[律师回复] 肯德基被名誉侵权,名誉侵权管辖是怎样确定的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案件:
肯德基使用6个翅膀8条腿的“怪鸡”?“烤熟的鸡肉有活蛆”?前段时间在微信朋友圈广为流传的说法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也让肯德基不胜其扰,最终选择将十个微信公众号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对这起名誉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十个微信公众号所隶属的三家公司不仅面临着60万元的赔偿,还需要在腾讯、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的新闻版块进行赔礼道歉。
“我朋友的父亲是某银行的一个高层领导,他有幸参观了肯德基的养鸡场,发现每只鸡有6个翅膀8条腿,身上全满管子……” 在这篇文章当中,采用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相结合的叙事方式,伴随着设问、反复、对比的修辞手法,并配上网图,通过“他人对肯德基厂真实的探访,客观地披露肯德基厂的内幕”,以及作者自身的“思考”、“评价”,
最后加上夸张的标题——《昨晚刚发生的,现在事情严重了才播出来,赶紧通知家人吧!!》,指出肯德基所供应的鸡肉食品不仅为激素鸡,而且为没有毛和多个翅膀、多个腿的“怪鸡”。
由于不堪网络的困扰,肯德基一纸诉状将三家公司的10个涉嫌造谣的微信公众号告上法庭,并要求共计350万元赔偿。肯德基认为,6个翅膀8条腿的“怪鸡”,“烤熟的鸡肉有活蛆”,这些耸人听闻的字眼,极大地了公众的神经,破坏了肯德基的品牌形象。
经过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在并不确定文章所写事实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对涉案文章中多处存在凭空捏造的事实,以及诋毁、诽谤肯德基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的言辞,采取置之不理态度,存在明显的过错,已经构成侵权,直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和严重的人格损害,进而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最终,判决三被告在主流门户网站新闻版块首页的显著位置赔礼道歉,并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
律师说法:
转发侵权内容不能免责
肯德基作为知名法人,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较普通人而言会有所限制,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法人应该尊重公众对其产品质量或者服务的批评性意见。这种批评或者评论必须是公正的,即引用的事实必须为公开传播的事实,而不能是凭空捏造的虚假的事实,评论的内容不能有侮辱、诽谤等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辞,评论的目的是公益性的,而不能有主观的目的。
在这三起案件当中,十个微信公众号转发涉案文章并非是出于公共利益关注食品安全,而是为了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兴趣,对发布的文章进行阅读,以便在阅读后对注册公众号进行订阅、添加、关注,从而达到扩大微信公众号及公司知名度的目的。而纵观全文,以讹传讹、移花接木、虚构事实的方式对肯德基品牌进行恶意评论的行为早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相关评论也早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围,且并非善意,对肯德基的品牌及产品构成严重侵权。
“转发”是否承担同等侵权责任
三被告也不约而同地在答辩中提出涉案文章为“转发”而非原创。
首先,涉案文章之前已经频繁出现在网络上并通过网站、、贴吧、博客、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介广泛传播,其转发涉案文章纯属提醒及娱乐公众的目的且未对文章进行修改;
其次,关于文章内容是否真实,对肯德基的“怪鸡”的传言真假自身无法辨析,并不存在恶意侵权的故意;
最后,当得知文章内容虚假后,也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
对此,原告则不予认可。三名被告作为文章的发布者并非文章的原创作者,其未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也并未亲眼见到所展示的内容。三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转发涉案文章,未尽注意义务,虚构了事实,并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涉案文章仅为网络传文,三被告对文章中明显存在诽谤、侮辱性的言辞视而不见,并多次转发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此外,所转发的文章中也未披露其为转发,被告在选择、发布、转发时是存在希望涉案文章能够被社会公众广泛传阅、认同的故意,并造成了数十万人阅读的严重后果。
名誉侵权确定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这样规定无论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只由原告选择了。
名誉侵权原则
名誉权纠纷应否受理:
(一)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否受理;
(二)机关、社团、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否受理;若所载内容引起名誉纠纷的,应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三)新闻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的,应当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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