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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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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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想要提起诉讼的话,双方都必须拿出一定的证据,证据是为了证明自己提出诉讼或者是提出抗辩的理由是正确的,那么在产品的责任纠纷当中,不管是消费者还是产品的生产者都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两者的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
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在生活当中,我们每天都会购买各种各样的产品,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当然希望产品的质量或者是其他方面都是没有问题的,符合自己要求的。不过如果在购买产品之后觉得这个产品损害了自己的健康或者是其他利益的话,就会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出现一些纠纷,如果这个纠纷闹到法庭上去的话,双方都是要承担一些举证责任的。具体的举证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什么是举证责任:

消费者想要提起诉讼的话,双方都必须拿出一定的证据,证据是为了证明自己提出诉讼或者是提出抗辩的理由是正确的,那么在产品的责任纠纷当中,不管是消费者还是产品的生产者都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两者的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举证责任是我们很容易就能想到的,一定要证明自己使用了该产品,并且自己后续出现的一些问题。而且又证明这两个事件当中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这个问题的确是由使用该产品而引起的。如果消费者可以证明到这些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认定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有依据的。

三、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对于生产者而言,也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明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在我国,生产者应当附的产品责任是无过错的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所以不需要证明自己做了什么,只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了。这些法律法规也叫做免责条款,只要证明自己做到了免责条款所要求的事项,就可以证明自己是没有责任的。

1.第一条需要生产者证明的是产品根本就没有投入流通,也就是说在市面上根本就买不到,这个时候就可以从源头上否定掉消费者所说的事件。企业可以拿出自己的产品在市面上没有流通许可的证明,或者是来证明该消费者举出的证据根本就不是自己家的产品或者是假冒伪劣的产品等等。总之,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进入市场是一个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2.第二,如果已经投入流通的话,那么就可以证明引起消费者受到的缺陷是不存在的,这个时候双方就需要对于产品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证明,消费者一方证明该产品有缺陷,生产者一方证明产品没有缺陷,具体要根据证据来判断谁说的才是可以被取信的。

3.第三也就是最后一个步骤,如果生产者没有办法证明自己产品没有缺陷的话,那可以承认缺陷的存在,但是必须要告诉大家的是,该缺陷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之下是检测不出来的,也就是说生产者已经尽力的维护大家的权利了,但是由于技术水平受限,没有办法杜绝这样现象的发生,此时也是可以免责的。

以上的几种证明内容就是在产品出现了纠纷的话,生产者和消费者应当分别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一方要证明该产品的确给自己带来了损害,生产者一方可以通过三个步骤依次的来证明这个责任并不是自己的,自己有国家的免责条款就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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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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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由谁举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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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您好,我叔叔在商场购买的产品发现现在质量上面有了就分了,叔叔现在在商场购买的产品要去申请产品质量纠纷举证去了,产品质量纠纷是否举证责任倒置的呢?
[律师回复]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二)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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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父开了一个工厂了,已经买好设备了,已经生产的质量越来越差劲了,后来被客户给发现问题了,还存在巨大问题,要去举证分配的,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何?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案件举证责任之正确分配,对案件处理结果正确如否具有重要意义,亦是关健所在。正如法谚所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举证责任的确定,是事关当事人诉讼成败的大事,不可马虎。
1、关于涉案产品是否由涉案生产者生产或涉案销售者销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损害方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从涉案销售者哪里购买涉案产品或涉案产品属涉案生产者生产。比如提供购货凭证以及涉案产品本身等证据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系涉案生产者或销售者。受损害方提供了有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系涉案生产者生产或涉案销售者销售,法官可推定涉案产品系由涉案生产者生产或涉案销售者销售。接下来,如果涉案生产者或销售者否认,其须提供证据推翻上述推定事实。如果涉案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证据或理由可以充分表明涉案产品不是由其生产或销售,则推定事实不成立,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涉案生产者或销售者如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或理由否定涉案产品由其生产或销售,仅是否认推定事实,则可认定涉案产品由涉案生产者生产或涉案销售者销售;如果涉案生产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由其生产或销售,但其提出的证据或理由表明涉案产品有可能系第三人生产或受损害方向第三人购买的,则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由哪一方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2、一般来说,缺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有以下待证事实:
①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②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③损害与缺陷产品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④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是否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法律已经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①、
③由产品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
④则由产品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而
②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有许多争论,目前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是由产品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是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观点,认为应由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理由如下:没有法律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产品质量法》仅规定产品生产者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倒置。因此,在产品侵权案件中,
首先应当由受害者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在受害者完成举证的前提下,由产品生产者就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如果受害者连基本的举证义务都没有完成,即使产品生产者没有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应由谁举证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的结果是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应考虑立法意图,从《民法通则》到《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生产者的规范越来越严格,从现代立法的精神来看,都是严格规定生产者的责任,保护使用者的利益,所以有理由认为,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生产者被赋予严格的责任。
其次,从举证能力角度考虑,现代工业产品的科技含量高,其制造工艺十分复杂和精细,生产者掌握其产品的生产的所有过程、技术资料和细节、拥有较多的技术力量和资源。而普通消费者对工业制品的了解只是满足于如何使用,对其内部结构及生产工艺知之甚少。因此,相对来说,生产者比消费者更清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更容易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再次,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使用者往往是受害者,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已经遭受了重大损害,而产品生产者作为生产企业,在人力财力等方面比使用者更有优势,由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相对于使用者承担更公平。因此,应由产品生产者对产品是否承担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二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太过原则,与司法实践不相一致,不可取。笔者认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法律仅规定生产者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受害者主张产品存在缺陷,故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首先应由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受害者举证客观不能,由受害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将致使受害人利益失衡,法官可依据经验法则、公平或诚实信用原则及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产品生产者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以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我舅舅有一个工厂,只不过为了省事,全部生产的是劣质产品,经过检验发现产品质量根本就不合格,还产生很大纠纷了,已经有责任的,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如何?
[律师回复]
1、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当事人。产品责任当事人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2、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因产品质量责任属侵权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消费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3、举证责任。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
4、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便丧失了胜诉权。法律同时规定,自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请求赔偿权,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5、赔偿范围和数额。赔偿范围一般包括:
(1)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伤残的,还应当支付伤残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害引起的损失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6、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生产者有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销售者有下列情形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没有过错;
(2)销售者已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
产品责任纠纷由谁举证,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产品责任纠纷由谁举证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
(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二、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危险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而不能以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
另外,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汽车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通常希望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或者技术分析来证明缺陷是不存在的,或者损害的发生不是有缺陷引起的。生产者的这种方式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如果详细分析这些鉴定报告的结论、鉴定的方式的都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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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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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舅舅生病送去医院治疗了,只不过医院没注意,把病情给看错了,直到身体出现异样才发现不对,又换了一家医院,现在争论不断的,医疗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
[律师回复] 许多学者认为,医疗产品责任同产品责任一样,就应当适用同样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原则。但笔者认为,此处的无过错是针对产品的生产厂家而言,对于医疗机构立法原意并不是将其比作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仍然坚持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在考虑方便患者诉讼追偿,可以共同向医疗机构清偿,然后再向生产厂家或销售者追偿。医疗机构仍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此点也使社会一部分人误认为,这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这种认识是不符合法律原意的。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无需证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医疗产品导致其损害即可。那么产品缺陷与患者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了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由患者对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另外也有人认为,就医疗产品损害的举证责任,立法上并无特别的规定,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因此,产品缺陷、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应当由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相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考虑到用户、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特别是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等特点,通常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2]因此如医疗产品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认同前一种观点。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通过以上规定看出,只要生产者能够证明以上三种免责事由存在,即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产品而言,医疗产品的生产厂家或者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应限于对产品是否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产品缺陷是否存在和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是否能够发现缺陷存在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符合其中一项事由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患者一方承担。患者一方可以通过产品质量技术鉴定的方式或者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其损害。
  笔者不支持后一种观点,除却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的原因之外,还因为如果将产品缺陷、损害事实以及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分配给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的话,相对于医疗产品的特殊性而言,则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会经常面临举证不能的情况。如对于已经植入患者体内的医疗产品,如果患者不同意取出鉴定,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就要因无法取得证据而败诉。所以如果仅让患者就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将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
  同理,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应由患者一方对损害后果,血液产品存在缺陷、血液产品存在的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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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 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 房地产买卖合同;
2、 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 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 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 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 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 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 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 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 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 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 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 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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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对产品责任纠纷举证?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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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妹妹为了赚钱根本就不管不顾了,销售的产品质量根本就合适,完全不是合格产品的,已经有纠纷了,需要去做举证的,请问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
[律师回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一案件的审理都涉及“证人证言”证据的运用,证人证言有着不可或不可代替的作用。证人证言有别于其他证据,是客观现象经过人的感官、抽象思维、记忆,尔后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人际关系,时间推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如何准确地对此类证据予以审查、核实、认定,便成为左右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关键。在传统审判方式中,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存有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伪证,法庭包揽取证庭上无人证等诸多弊端,不仅易引起当事误解,产生与法官的敌对情绪,而且影响了审判效率、质量,为了配合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近十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从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探索抗辩式诉讼开始的,但由于理论准备的先天不足以及改革的价值取向更多地向效率方面偏移,因而实际运作中的许多问题包括举证责任问题已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矛盾之中。
举证责任的免除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些事实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当事人实际举证,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免除”。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免除了当事人对经过公证且不能用其他证据来推翻的事实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列举一些无需举证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能合法推定的另一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举证活动不单是当事人孤立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除了根据案情向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在必要的时候,依据职权收集证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权限加以明确规定,切实体现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责任原则。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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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如何举证,经济纠纷举证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纠纷如何举证 (一)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二)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三)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四)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五)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六)其他证据。 经济纠纷的成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和责任分配是怎么样的,我需要找一下有关答案, 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1、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
2、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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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对产品责任纠纷举证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2、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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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您好,我姐姐前几天在商场购买了一批卫生巾,结果我姐姐发现卫生巾的生产日期不对,现在要去法院起诉商场的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因果关系的证明,在缺陷损害事实比较明了情况下,诉讼双方争议很大。这是有些产品责任案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之处。如啤酒瓶爆炸伤人案,无须就因果关系进行单独举证,比较直观。有些产品责任案件,因果关系不十分明了,如中毒,就需要举证。但是,由原告证明也是件困难的事,个中涉及到很多技术方面的难题。笔者认为思路也是从案例中寻找。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二)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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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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