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始,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XX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明确载明“购车款”,且当事人在该公司财务室完成款项交付,结合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交易习惯,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因双方未约定车辆交付及款项返还的具体期限,诉讼时效应自当事人首次主张权利(即提起诉讼)时起算,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解除合同,相关方返还部分购车款。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杨威律师的专业付出。2019年,杨威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凭借其8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硕士功底,迅速展开工作。首先,他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初步判断案件的核心在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以及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
在证据收集方面,杨律师面临诸多难点。XX公司抗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收款收据仅为“钱款交接”,否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杨律师通过深入研究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交易习惯,收集相关行业资料,结合当事人在该公司财务室交付购车款且有收款收据的事实,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诉讼时效抗辩、股东连带责任以及款项返还主体等问题上。杨律师针对这些焦点,精准定位辩护策略。对于合同关系,他指出XX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其盖章确认的收款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否认合同成立;针对诉讼时效抗辩,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解除合同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股东连带责任,他依据《公司法》第64条进行充分论证。
在扭转局面的环节,杨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诉讼时效的认定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关键优势。他准确指出因双方未约定车辆交付及款项返还的具体期限,诉讼时效应自当事人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成功反驳了XX公司“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
杨威律师不仅持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证,还具备基金及证券行业从业资格等复合型专业资质,精通中英双语,能够适配多元化、跨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在本案中,他通过专业的证据梳理、法律论证及诉讼策略,帮助当事人实现了权益救济,充分展现了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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