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资本和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14人
专家导读 企业注册资本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注册资本是由最初的股东支付的。股份制公司在设立之初便会招募大小股东。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公司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股东资金的支持,相应的,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也有权利和义务。
企业注册资本和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一、企业注册资本和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企业注册资本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注册资本是由最初的股东支付的。股份制公司在设立之初便会招募大小股东。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公司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股东资金的支持,相应的,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也有权利和义务。

民事主体在支付注册资本之后,才会享有股东的身份,继而拥有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实收资本(注册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 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利润分配表中的期末未分配利润;

本年利润=利润表中收入-成本-费用-所得税(不考虑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等)。

二、股东的权力有哪些

1、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股利分配权

股东投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获得盈利,即通过公司盈余分配获得股利。因此,股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因此,各国公司立法都有关于股东分配权的规定。我国新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而当股东的分配权受到侵害时,公司法应给予相应的保障。针对我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长期不进行分配的情况,我国新公司法赋予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以退出公司。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对于股利分配的比例问题,我国新旧公司法作出不同的规定。根据原《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公司分配股利的比例是单一的,且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公司以公司章程或决议的方式进行变更。但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一规定改变了我国原公司法关于股利分配的单一的强制标准,允许公司加以变通,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这种灵活规定适应了公司分配中多种情形的存在,满足了股东对分配方式的多种需求。因为股利分配比例的改变实际上是股东利益的改变,股东有权对其利益进行任意处分。因此,出资多、分配多,出资少、分配少的单一规则,可因股东全体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改变。对分配比例的此种规定,也体现出我国新公司法对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重新定位和调整。

5、剩余财产分配权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所谓剩余财产指公司在清算程序中,按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的顺序清偿后剩余的公司财产。对于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财产在未按前述清偿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依法转让股份或股权的权利及受让优先权

股份或股权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的法律行为。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法律禁止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可以转让其股份或股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对股权的对内和对外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当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的,法律的限制较少,但是应依法进行,如应遵守法律关于股份场所、方式及转让限制等规定。

另外,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

7、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

这是我国新公司法新增设的股东权利。所谓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做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的。公司是股东投资获取收益的工具,股东投资后,有权依照自己的合理判断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尤其是影响自己实质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但是,当股东会被少数控股股东所操纵时,很多中小股东实际上没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机会。而且,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中小股东的声音也往往十分的微弱。因此,为了平衡公司各方面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应当允许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从控股股东角度来说,他只要简单的把持有异议的股东的股份回购,就能顺利地实施自己的经营方针,这对公司和控股股东来说,也是最佳的选择。

对于哪些情形下,异议股东可以提起收买请求权,各国规定并不相同。日本商法规定只有在公司合并、限制股份的转让、营业转让三种情形下,异议股东才可以行使此种权利。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法》143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但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

8、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虽然从理论上说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实践中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9、临时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提案权的确立可以使股东得以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其对公司决策和经营的参与、监督,从而提高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参与积极性。

我国原公司法没有股东提案权的规定,新公司法对符合条件股东的提案权予以明确承认,这是对原公司法的重大突破与修改。该规定丰富了股东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治理中制约平衡的需要。

10、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股东(大)会召集权与主持权是指由相关权利主体具体负责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工作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它包括决定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向股东的通知和相关公告、负责相关议案的提交、主持决议的进行、记录会议相关情况等一系列工作。召集权与主持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与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离开召集权的行使,将不能把股东召集在一起,因而不能如期地启动召开工作;离开主持权的行使,股东(大)会将不能按时正常的召开程序而进行下去。可见,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权与主持权事关股东(大)会能否正常进行,对于股东权利的维护、公司经营的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等企业机构的注册资本是由第一批股东支付的,为了保护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的权益,公司的注册资本自公司设立之后不得随意变更。股东在购买股份之后的一定期限之内,也不得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将股份转让给其他的民事主体。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6.5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8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企业注册资本和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4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2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3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0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3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7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4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0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7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5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0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8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8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5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8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股东对企业注册资本未缴可以分红吗
股东对企业注册资本未缴是不可以分红的,就算缴纳了一部分注册资本,但是并没有缴足的话,分红的时候也会受到影响,至于说有些股东从来就没有缴纳过自己认缴的出资,这样的话就没有权利参与分红,而且还要对其他的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未足额出资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协议有效吗?
因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而签订的股东协议是有效的,在协议里面需要介绍双方的基本信息,增资后的资金流向,具体的股权分配问题,公司增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吸收外来新的资金,一种是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公司没有注册,股东没有注册,股东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股东无影响,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2.《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扩展资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1)公司丧失了生产经营权。我国各类企业准入市场和多数国家一样,实行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入市场,违者以非处。轻者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行为和与合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而不保护非法行为,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行为均为非法行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为或。
(3)丧失了最后救济权。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资格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至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我们同学几个准备成立一家公司,几个人准备自己创业。有些问题还不是很懂,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在这里问下注册资本金算股东借款么?股东可以借用注册资金吗?
[律师回复] 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但是不可以借用注册资金。现分析如下:
1、股东投资以后,注册资金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股东只有股权。这时股东向公司借款,与注册资金无关。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向公司借款,就是个人名义借款的行为。应当依据规定订立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股东不得以借款名义做出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8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在册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有什么关系?
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而显名股东是与隐名股东约定后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同时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使相应的权益,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而被公司对外进行公示的投资者则可被称为是显名股东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表哥公司有三个股东他们是父子关系,现在父亲的股份转让给了大儿子,并签订了协议约定了付款时期,但是大儿子没有履行 付款协议,注册公司时股东是父子关系可以的吗?
[律师回复]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章程范本需要多少股东同意?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大致有: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你好,我是公司的大股东之一,我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一百万,但是还未全部交完,我是后来投资加进这家公司的,还有五十万的注册资本没有缴纳完,公司那边说是由全体股东来认缴的,我想知道注册资本金与股东钱有联系吗?
[律师回复] 1),公司,分为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和实行实缴制的公司。
2),2014年3月1日以后,大部分的公司都实行认缴制,即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实行实缴制的公司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公司(这类公司非常少,只有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其他二十几类有限公司)。
4),当看到大部分的公司执照时,注册资本只是反映了股东所付的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付责任),并不反映公司经济实力。只有实缴制公司在开始的一段时间反映了公司经济实力。因为公司总要进行经营活动,有可能赚了也有可能赔了。往后,公司注册资本不反映公司经济实力。所以,公司注册资本从来都是反映所有股东的责任大小。而大部分时候不反应公司的经济实力(在实行实缴制公司开始的一段时间,注册资本等于公司经济实力)。
5),认缴制只的是公司注资不必验资,而且出资期限不再限定。也就是说,股东认缴完注册资本后,可以分期缴付,只要股东之间同意,可以一直都不缴付资金,而注册资本还是那样。但是股东们的责任是以认缴的注册资本(即出资额为限)为本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8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东怎么实缴注册资本?
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也即是将一定数量的资金直接存入到公司的指定账户,在公司注册资本时是不需要验资。现在开公司的人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了,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和朋友在今年成立了一家小公司,即将在下周召开公司注册股东会议,求公司注册股东会决议范本
[律师回复] 公司注册股东会决议范本:
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会议,对设立公司形成决议,现将会议情况和决议情况记录如下: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会议性质:临时
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召集,并由其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弃权股东: 无
会议主持人: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主持。
会议决议情况:到会股东中,表决赞成股东所持股份为 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表决反对的股东所持股份 0 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股东所持股份 0 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决定拟设公司的名称:
二、决定拟设公司的住所:
三、决定拟设公司的经营范围:
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 出资 万元
五、决定拟设公司的组织机构:
1、公司设董事会,选举 、 、 为董事。
2、公司设监事会,选举 、 、 为监事。其中 为职工代表。
六、通过公司章程。
七、全权委托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承诺:到会股东无需另行签署书面声明,即保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您好,我哥哥是一个注册企业的股东,我哥哥前段时间在外地注册公司的时候,我哥哥注册的公司现在有了纠纷,哥哥准备将股权转让出去了,注册企业股东能不能改
[律师回复] 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变更股东名称(姓名)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同意由于股东名称(姓名)变更而修改相应章程条款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 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7.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设立 > 企业注册资本和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