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省新乡市,一起无人机伤人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吴X在操作植保无人机下降过程中,机翼刮伤了路过的马X,导致马X右眼眼球破裂伤并被摘除,这一严重后果引发了后续的责任认定之争。
张忠秋律师所在的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介入此案。张忠秋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本科,自2021年执业以来处理过几百件各类案件,包括婚姻家事、工伤人损、合同纠纷以及刑事案件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让他在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时,有着清晰的判断和独特的视角。
案件中,吴X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马X损失的比例显失公平,且刘X等九人应与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土地管理者也应担责。而刘X等九人则辩称他们与吴X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从案件事实来看,吴X具备专业的操作资质,从事无人机农药喷洒工作,其利用自身的技术与设备完成合伙人交付的工作,并按照市价获得相应报酬。这与一般的劳务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中雇员只需单纯提供劳动力,不需要提供设备和专业技能。而吴X自己购买无人机设备,按照喷洒地亩数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张忠秋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在本案中,刘X等九人在选任吴X时,确认了其具备专业能力和专业设备,且吴X有无人机操作证书,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的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张忠秋律师分析,某公司将土地转租给吴X、刘X等十人,事故发生时,某公司与案涉土地已无直接关系,对马X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马X自身在路过无人机降落附近时,应该意识到危险并采取必要的规避措施,但因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对自身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减轻吴X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马X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这起案件不仅解决了个案中的责任纠纷,更重要的是厘清了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在类似案件中的界定规则。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无人机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类似的侵权纠纷可能会不断出现。张忠秋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可参考的范例,也体现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凭借扎实的学术沉淀和丰富的行业视野,降维解构个案痛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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