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合同违约责任从什么角度写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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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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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承包是一项工作界面多、综合性强、建设周期长的系统工程。建设方和承包方在签署工程建设合同后 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 任何一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偏离合同约定而构成违约行为。为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就必须从法律及合同的角度明确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建筑合同违约责任从什么角度写

工程建设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形式介绍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其中一种最常见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是不能完全履行时, 合同不履行方不需要承担成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未如实按期履行合同, 在逾期的时间内发生不可抗力, 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说:当在交货时承包方延期供货, 而在交货途中又遭遇不可抗力, 导致了货物遭受损失, 承包方除承担延期违约责任外, 还应对货物受损亦要承担修补或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义务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得事项, 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三种形式:

即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方在构成违约责任后应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措施,包括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等。一方违约后,守约方除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这两种形式外, 还可要求违约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其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亦即向违约方索赔。

下面分析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这两个方面。

赔偿损失:违约方支付金钱来补偿被违约方遭受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任意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 因此违约金可以被视为约定的赔偿金

二、履行违约责任

1:如果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损失赔偿金数额,此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赔偿损失,违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2: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金数额,根据《合同法解释二》29条规定,违约金不应超过损失的30%。

3:被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一方在赔偿过程中觉得所约定违约金的过高或者过低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

4: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并用,且若两者都存在时优先适用违约金。

三、注意事项

1.在制定合同时, 要明确规定合同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 并规定如果不履行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包括赔偿损失的计算原则, 以及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及金额。

2.合同签订后要深入研究和理解合同。一旦一方违约, 另一方可就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索赔金额提出合理、有效的索赔要求。

3.主张违约责任具有时效性。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方违约, 另一方应在违约事件发生后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 过期索赔则不允支持。

4.注意保留项目执行中的过程文件及资料, 以作为今后索赔的有力证据。守约方在索赔时首先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 如果造成损失还应证明违约造成的损失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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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角度看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从合同法角度看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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