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与批捕的关系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具体的内容是:双方在主体和后果上都有所不同。审查批捕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的侦监科,审查起诉的主体是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案件经检察院侦监科审查批捕后,后果有两个,就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经过检察院公诉科审查终结后,后果也有两个,起诉或者不起诉。
二、审查起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审查起诉与批捕是有着一定的关系的,但是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大的,被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最终会进行批捕。审查起诉以及批捕这两个阶段都是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的,需要在该时间限制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需要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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