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传销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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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根据刑法里第242条的第1条法律来解释传销的量刑,传销活动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秩序,而参与传销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可以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传销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传销量刑的标准司法解释

可以根据刑法里第242条的第1条法律来解释传销的量刑,领导以拉人头或者是推销商品为由,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非法的勾当的营业活动,具体的行为有,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会费,购买一些商品或者是一些服务的方式来获得加入的资格,并且按照公司的结构组织成一定的等级,而晋升的方式采用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取晋升的机会,而公司人员在拉人头的过程中,使用了威胁,引诱的手段欺骗他人加入,而加入的人又采取这样的方式吸引他人加入并骗取钱财。

传销活动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秩序,而参与传销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可以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刑法中242条中的情节严重的认定

1. 公司或者是组织吸引和参与的传销人员累计达到120个人以上;

2. 传销组织直接或者是间接的收取参与传销活动的组织成员的传销资金达到250万元以上的。

3. 在一年以内的传销组织人员的领导人因为传销罪而被处以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是在领导组织传销的过程中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4. 传销领导组织人员直接或者是简介的参与发展传销活动,并且吸纳的人员累计达到60人以上的;

5. 传销人员在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之后,对加入的人实施精神或者是肉体上的管制,加入的传销的人员无法接受现实或者是因为过度的洗脑造成精神失常或者是有自杀的严重后果的。

6. 传销组织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是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的;

以上6条行为,就是属于刑法中242条第一条中所讲的情节严重的。

对于传销的认定

国家所颁布的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里也对传销的组织做了详细的认定,传销组织的领导者或者是组织者为了诱导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经常采用的方法有,歪曲国家的历政策,传销组织领导人对于自己所参与的项目作出夸大收益和未来的前景等诈骗手段吸引他人入会,以上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传销组织。但是如果领导人是通过 组织他人购买产品或者是服务来非法收取利益的,不应当认定为传销组织,而需要认定为骗取财物,只是购买是否是因为被骗而购买的产品和服务,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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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组织传销罪的,一般是对组织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要是组织传销活动的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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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受贿量刑标准最新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才构成行贿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传授犯罪方法罪最新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们的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比较清楚,犯罪的事情是不可以做的,如果自己不直接从事犯罪行为,仅仅传授犯罪方法,这种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呢?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量刑标准又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听任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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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的罪名,有的法定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另外,需要注意到是传授犯罪方法罪要与教唆犯相互区别。
以上便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量刑标准。
祖传秘方如何合法销售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祖传秘方,是我国劳动人们的智慧结晶,也是中华民族先进知识、先进文化的重要体现之一。合法发展祖传秘方、合法开发祖传秘方,受国家保护。祖传秘方如何合法销售
1.把祖传秘方的相关资料搜集整理完善。祖传秘方应该要让人觉得真实、可信,因此要积极搜集整理好与祖传秘方有关的资料。
2.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专利或者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真实的祖传秘方其实也是一种发明创造,所以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专利。
3.完善销售手续。销售祖传秘方,也是一种市场行为,所以要积极办好销售手续。
4.进行法律咨询加强秘方保护。为了避免祖传秘方被他人非法盗用,可以咨询司法机关,对祖传秘方依法保护。
5.进行合法的广告宣传。对祖传秘方进行广告宣传,一定要真实、可信。切不可进行虚假的宣传。
6.不断提高销售质量。在销售祖传秘方的时候,一定要热情周到,一定要以诚相待,从而不断提高销售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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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组织传销罪量刑标准
犯组织传销罪的,一般是对组织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要是组织传销活动的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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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前天因为放火被拘留了,好像还要判刑,我想了解下放火罪量刑标准 最新解释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本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理论上,界限不难区分,但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容易发生意见分歧,应当认真分析认定。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刑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第114条和第115条。两条的关系是,第114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应以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第114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某人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三、本罪与意外火灾的界限。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燃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灾。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四、本罪与放火烧自己财物而又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界限。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財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以上是对放火罪量刑标准 最新的解释,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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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以推销产品、为人们提供服务的名义而引诱、威胁来发展他人参加组织,从而达到骗取金钱、危害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依法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进行拘役,而且要处以一定的罚金。当然如果传销情节十分严重,则要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和惩处罚金。如果传销没有构成犯罪的,就交给工商部门进行相关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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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个朋友涉嫌传销,但是我对最高院传销司法解释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贪污罪最新的法条及司法解释是什么?最新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l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lw]》第条,、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新的司法解释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贪污罪最新的法条及司法解释是什么?最新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l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lw]》第条,、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新的司法解释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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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传销活动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集体传销活动罪最新量刑标准是需要按照《刑法》224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这种行为进行5年期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应当是按照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时有罚金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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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朋友传播了淫秽物品,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
(一)项至第
(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
  第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上面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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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的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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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如果是因为转销被抓, 传销怎样量刑?有事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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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一星期前刚刚侥幸从传销组织那里逃出来,已经报了警,想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最高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您好,这位朋友,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最高量刑标准的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望您满意。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本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锁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组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所谓“组织、领导”,即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组织、指挥、领导作用,既可以是对整个传销活动进行组织和领导,也可以是对传销活动的某一环节进行组织和领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2.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组;
3.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4. 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之前的同学,到现在为止就我知道的,已经有三个落入了传销组织,咨询传销如何认定刑法如何解释的??
[律师回复] 刑法只在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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