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连市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中,被告原本面临着连带清偿146428.93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的风险,然而最终却赢得了一审胜诉,不仅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连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都由原告公司承担。这一漂亮的胜诉结果,是由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阎乔律师做到的。阎乔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该案件属于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一张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后,原告要求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难点主要在于票据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复杂,需要精准把握法条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而且要清晰地向法院阐述原告在行使追索权上存在的问题。
被告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阎乔律师。阎乔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绘制了详细的法律关系图,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
在办案过程中,阎乔律师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素养。他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举证质证环节,逻辑清晰,每一个观点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他还经常与被告沟通案件进展,及时向被告交代情况,让被告心里有底。此前,阎乔律师也承办过类似的票据纠纷案件,在那起案件中,他同样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论证,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这一次的经验也为本案的办理提供了借鉴。
开庭时,阎乔律师沉着冷静,清晰地阐述了抗辩观点。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从同类案件来看,它确立了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严格审查持票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的裁判思路,推动了票据纠纷证据规则的进一步明确。对于社会公众和企业来说,它提醒了在票据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规范票据交易行为,保障票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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