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与借贷的复杂领域,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权益成为关键。张腾林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典型案件。
在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中,王X与郭X、唐X达成口头协议,出资22万元占新设广州某包材公司10%股份。然而,郭X、唐X设立公司时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整体承包给案外人。张腾林律师作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她先后供职于法院、大型国有企业,这段经历使她对法律实务有深刻理解。一审时,她围绕核心诉讼请求,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凭借法学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她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指出郭X、唐X的违约行为剥夺了王X的股东权利,导致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协议并判令二被告返还款项。一审法院采信了她的意见,支持了王X的核心诉请。
二审中,面对郭X、唐X“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等上诉理由,张腾林律师紧扣案件核心争议。她深刻把握民法典中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结合发起人责任纠纷的法律特点,明确原告作为出资人应享有的股东权利。通过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二上诉人应共同返还款项。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四原告系王X的法定继承人,认为王X生前向被告鹿X银行转账的款项系借款,多次要求返还未果后诉至法院。鹿X辩称该款项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且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张腾林律师作为鹿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定了精准的抗辩策略。她精准识别出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从程序上反驳原告诉请,体现了她对诉讼程序要点的精准把控能力。同时,她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论证了案涉款项的投资款性质。她紧扣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两个核心构成要件,明确指出原告未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腾林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从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制定到庭审抗辩,都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不仅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还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论证,厘清了商业合作和民间借贷中的法律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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