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
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
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1、有法定的损害结果。
离婚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这种利益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导致离婚;
(2)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致使对方精神痛苦和创伤,造成非财产损害;
(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 肉体上的伤害,其它财产利益也受损失。
2、有违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也即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予以损害赔偿,其它行为不予赔偿,简而言之“法无明文不赔偿”。法定的四种行为是: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均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共同居住的界定不以寝食一起为标准,应以婚外异性同寝的长期性、稳定性为要件,否则就与重婚相混淆。
(3)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主观上的过错。
离婚损害侵权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形式。配偶的一方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不难确定。
综上所述,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存在一方出轨和她人同居的情况,这也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对于受害人来说,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在确定赔偿金数额的时候,要结合多个因素,比如出轨的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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