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及酒驾处罚措施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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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逃逸及酒驾处罚措施是拘留或者判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有酒驾行为,还逃逸的,属于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会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及酒驾处罚措施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逃逸酒驾处罚措施是什么?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条件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客观条件

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是作为交通肇事量刑的加重情节,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在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交通肇事时需要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依司法解释,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3、空间要素

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地点不一定仅限于交通事故现场,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也有可能被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综上所述,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车主面临的处罚措施是罚款和治安拘留。而有逃逸情节的,处罚措施相对严厉,因为逃逸是一种恶劣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发生更大伤亡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具体情节及逃逸严重程度,法院会对涉事车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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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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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在此,我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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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同事平时开车就开的野,前段时间撞死人了,他一时害怕逃跑了,现在被抓到了,请问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理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理要看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故,
1、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则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2、如果逃逸致人死亡,则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考以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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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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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开车的时候撞车了,需要遭到相关的处罚,但是想要进行逃逸了,咨询下公安机关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没有时间限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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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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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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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措施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措施分为两种,不构成犯罪的,对肇事车主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则要对肇事车主判刑,轻则在三年以下,对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可以最高判处七年徒刑。肇事逃逸的车主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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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新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等都将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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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公安部令111号规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将被记12分。这意味着,当事驾驶人除了要接受行政拘留和高额度罚款外,还会被记满12分。驾驶人想要领回驾驶证,则要到交警部门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要通过科目一(交规)的考试。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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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转到追逃后的措施有什么?
肇事逃逸转到追逃后说明已经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会启动查缉预案,并启动网上追逃程序,向社会发布协查公告,利用事故现在的物证,寻找犯罪线索,尽快的将肇事车主捉拿归案。对于这种逃车主,司法机关会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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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但不施救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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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酒后驾车肇事逃逸了,后面被警方通过车牌号在附近找到了,现在正被当地派出所拘留,现在派出所告诉我们舅舅酒后逃逸,现在拘留属于强制措施,想问警方强制措施执行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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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其实,行政强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
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行政强制执行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措施。
由于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态或一个组成部分。将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二、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行政即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此,在实务中观察,行政主体采取的是一个断然的行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自身权益的手段或措施。
这是人们一般对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不加区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过程相对短暂,其程序也比较简单、甚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几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
但是在观念上,我们仍然可以将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简称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三、一般性强制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与执行性强制措施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并没有为被强制的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其具体目的因遇到的具体情况和行政机关追求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为了查明情况,也可能是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状态,还可能是为了保障和辅助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
与即时强制措施也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不存在作为即时强制事实条件的“紧急事态”,一般也没有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它完全是在“不紧急”或正常情况下根据需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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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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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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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就是发生车祸吗而且他还跑了,最重要的是那个人现在还在医院里面治疗,肇事逃逸致人十级伤残怎么判刑?有哪些法律处女措施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事故逃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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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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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轻伤逃逸处罚措施是什么?
无证驾驶肇事轻伤逃逸不构成犯罪,但是会被追究行政责任,交警可以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并扣分,还应该罚款,从两百到两千不等。如果逃逸构成一人重伤的,就不再是简单的行政处罚,而是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当事人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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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首先,对方找你调解有两个目的,
1、少出点钱把这个民事赔偿一次性解决,
2、让你出具谅解书,
然后对方好判决缓刑。
其次,如果你不同意调解:
1、法院会判决对方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则上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赔偿法院会依法判决,
然后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查询对方的财产情况,并予以执行。
我的叔叔就是因为一天晚上喝酒了,然后就是撞人了,后面叔叔就是撞死人逃逸了,现在死者的家属已经报警了,叔叔也被抓起来了,请问起诉前强制措施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1、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诉讼参加人到庭诉讼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报经院长批准,填写拘传票。抱传票由司法警察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即可使用戒具强制其到庭。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2、训诫
  训诫,是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行为人行为的违法之外,并责令加以改正或不得再犯的措施。训诫的强制性较弱,因此,仅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适用训诫,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以口头方式当庭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责令其应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记入笔录,由被训诫者签名。
  
3、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由司法警察强制其离开法庭,以防止妨害行为继续进行的措施。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力度重于训诫而轻于罚款、拘留,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不轻微但尚不需适用罚款、拘留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以口头方式宣布。责令经训诫仍不改正的妨害者退出法庭,若其不自动退出,可由司法警察强制驱出;训诫的内容、被责令者的姓名、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均应记入笔录。
  
4、罚款
  罚款,是依法责令妨害民事诉讼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便以此约束行为人并防止妨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强制措施。
  罚款的强制力度重于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但轻于拘留。因此,罚款的适用范围较广。根据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适用罚款措施,首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法院院长批准,然后制作罚款决定书,通知被罚款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所罚款额交人民法院。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措施的执行。上级法院复议时认为罚款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天内发出决定书。
  
5、拘留
  拘留,是指依法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它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者实施的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适用拘留,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后,制作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拘留时,司法警察应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读决定书,并将被拘留人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当场悔过的,应报法院院长决定暂缓或解除拘留。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拘留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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