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2)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校园暴力分哪些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校园暴力分为不同的类型。
1、以校园暴力发生的地域不同,可分为校园内暴力和校园周边校园暴力;
2、以校园暴力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学生实施的校园暴力、教师实施的校园暴力、校外人员实施的校园暴力;
3、以实施者性别的不同,可分为男生实施的校园暴力和女生实施的校园暴力;
4、以校园暴力是否为校方或司法机关所发现为标准,可分为明性校园暴力和隐性校园暴力。
综上所述,校园暴力不仅存在于中学校园,就是小学校园也时有发生。从实施主体上看,校园暴力主要是学生所为,也有一些是教师施加的。对于学生犯罪,校园暴力刑罚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是十四周岁。一般来说,不满十六周岁的只要不是严重犯罪就应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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