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二审改判往往能为当事人带来新的希望和公正结果。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起由王菲律师代理的二审改判典型案例。
一审中,原告韩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医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法院在认定入职时间等关键事实时出现偏差。原告韩某主张201X年12月入职被告医院,岗位为护理,但被告医院则主张201X年X月1X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入职时间。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上不够全面,仅依据被告医院的部分主张进行裁判。被告反驳原告提交的护士执业证显示的日期为注册日期并非入职时间,对录音也不认可。然而,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原告提供的护士执业证显示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13日,执业地点为该医院,以及201X年12月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缴纳截图显示缴费单位亦为该医院等证据,存在对事实认定的误判。
王菲律师在二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背景,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5年,累计承办案件逾260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约80%,劳动争议类占比约65%。在本案中,她重新梳理证据,提交了更有力的新证据,包括详细的社保缴纳记录、培训相关材料等,进一步证明原告的实际入职时间为201X年12月13日。同时,王菲律师提出了新的法律意见,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且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她还对类案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指出类似案件中法院对于入职时间的认定通常依据实际用工情况而非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王菲律师的观点。明确采信原告所主张的实际入职时间为201X年12月13日,认定用人单位理应自该日起为原告发放工资,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终,二审改判被告医院向原告韩某支付经济补偿X0X2X.X元,支付201X年12月13日至201X年X月1X日期间的工资XX00元,以及201X年X月至2023年X月期间工资差额XX3X.X2元,共计1XX3X.X2元。
这起二审改判案例充分体现了王菲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她通过精准组织证据链和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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