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隐私权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就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按我们平常来理解就是普通的有生命的个人,而不包括法人在内。隐私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保持的心情愉悦、维护一个人最起码的自尊,而且,隐私权也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针对拥有这个权利的人自身人格上拥有的权利,换句话来说就是可以为拥有隐私权的人的自身的人格带来正面的权益和利益。
2、人格权拥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那就是它是不涉及到财产性的,作为一个企业的法人,那么它的秘密肯定是与它的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是作为企业的一种财产而存在。
3、同时,一旦隐私权受到了他人的侵犯,那么会对这个人产生一种人格上的伤害,会让他们感觉内心十分不安,而不同的是,如果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了侵犯,那么这会对会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作为法人虽然也是有秘密的,但它的这个秘密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这是要用另外一个法律,即《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的。
4、从思维逻辑上来分析,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亡,那么他就不应该拥有隐私权了,但是我国法律在对于死者生前的隐私权是会继续给予保护的,生前所产生的依法被保护的秘密是还受法律保护的。
有如下理由:
一是死者这一身份不是我们在法律上规定的人的范畴,所以也是不能有任何权利的,这其中肯定也会包括隐私权;
二是对死者生前的各类隐私的保护,也是维护利益的一种表现,是对死者周围的近亲属以及与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的感情和名誉的保护,是对他们利益的维护。
因为相对于已经逝世的人来说,他的利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但死者生前拥有的秘密和隐私与其周围近亲属以及利益相关的人是有密切关联的,这也构成了死者的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一旦揭露了死者的相关隐私,那就很有可能让还在世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相关隐私受到侵害,精神遭到打击,这样做的话既是对死者的隐私进行了保护,也是对还在人世的人的尊严和名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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