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有什么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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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专利权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去授予专利权,最后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还要向社会公开,并且法定的保护期内对专利权的技术信息独占使用的权利。商业秘密权不需要审批,是技术信息的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会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这项技术秘密信息在没有公开前,可以有权利无限期使用。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有什么不同

1.两者的权利取得方式比较

申请专利权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去授予专利权,最后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还要向社会公开,并且法定的保护期内对专利权的技术信息独占使用的权利。

想要获得商业秘密权不需要审批,是技术信息的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会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这项技术秘密信息在没有公开前,可以有权利无限期使用。举个例子,可口可乐公司做可乐的配方是商业秘密,并且这项信息是不被大众知道的,没有对外公布,那么这个商业秘密可以说是属于可口可乐的技术秘密。

2.两者的权利要求内容比较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有三个特性,即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不符合这三性的,任何人可以依法向专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宣告专利无效。如果有一项专利被宣告无效了,那么与这项专利中有关的所有技术信息就会被认为是公开信息,那么也就同时丧失了两个保护条件,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

技术信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商业秘密来说的要求没那么高,对商业秘密权的取得也与新颖性水平的高低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中指出,商业秘密已经被权利人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不被大众认识和熟悉的特征、具有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的特征、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3.两者的保护范围比较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都属于专利的范畴。在专利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关于专利保护的范围描述,不在说明书描述范围之类的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不需要通过专利权来保护其技术信息,所以可以是一种设计方案、也可以是一种获得专利的工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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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制度的行为有: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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