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回补充侦查人是否退回?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就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就会提起公诉;相反,如果检察院认为该案件证据不足、尚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一般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是一个半月,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最长期限是一个月,而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的最长期限是六个半月。
当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有一定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而侦查阶段逮捕的最长期限(即侦查羁押期限)是7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在7个月内公安机关都没有侦查终结的话,那么就要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总之不能再继续关押在看守所了。
总的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的这一阶段,其实也属于侦查阶段。因此,如果因为退回补充侦查而超过了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那么就要对他变更强制措施。
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怎么处理?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综上所述,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作为审查机构,检察院会从证据及犯罪事实出发,对案件审查。如果将案件退回去,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这样嫌疑人还会被关押,超过刑事拘留时效的话,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补充侦查的次数最长是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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