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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却被发现其在另一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同类型行为,涉案金额近百万元。这一情况让当事人陷入了可能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困境。
最初,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这一“漏罪”很可能会被认定成立,进而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因为此前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相对较低,涉案近百万元已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的张慧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他发现所谓的“漏罪”与已判决案件系同一时期连续性行为。而此时,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新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犯罪行为,避免过度打击。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不再符合入罪标准。
张慧律师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主张适用新法。经过张慧律师的努力,检察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的原有缓刑继续执行。
这起案件的结果不仅让当事人避免了更严重的刑罚,也体现了新司法解释的进步意义。新司法解释提高入罪标准,使得司法更加精准地打击犯罪,避免了对一些情节相对较轻的行为过度定罪。同时,“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新司法解释将为更多人带来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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