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时的冲动可能会让人陷入意想不到的法律困境。俞XX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他本就有贩卖毒品犯罪前科,却再次因为一系列不当行为,将自己卷入了更为复杂的法律漩涡。
俞XX先后三次非法偷越国境往返中缅边境,还两次偷渡至缅甸境外诈骗园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非法获利1.8万元。一次酒后,他代同伴在微信上与对方发生口角,进而引发酒吧门口的聚众斗殴。冲突中,他抛掷锥桶,还两次捡起棒球棍冲向人群。事后虽主动报警并投案自首,但一审法院认定他构成偷越国境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且认定其持械斗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俞XX不服一审判决,他明白自己面临的是极为严峻的局面,不仅多罪名叠加,还有前科与累犯等从重情节。此时,他找到了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的陈良明律师。陈良明律师在龙岩地区深耕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1500余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专攻毒品犯罪、经济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等疑难案件。
陈良明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现场完整监控视频及全案卷宗证据。他发现,如果直接抗辩不构成持械斗殴,属于脱离证据的无效辩护,二审大概率维持原判。于是,他放弃罪名定性抗辩,精准锚定一审量刑失衡、同案不同判这两大核心痛点,围绕量刑开展务实辩护。
在庭审中,陈良明律师向二审合议庭明确阐明关键事实。涉案棒球棍是对方人员提前携带至斗殴现场,当事人属于临场就地取材,且未实际击打他人,主观恶性远低于主动携带械具参与斗殴的行为人。同时,本案同案斗殴人员生效判决均未认定持械斗殴,一审唯独对俞XX单独认定持械并从重处罚,明显违背类案同判司法原则。
此外,陈良明律师全面梳理全案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如当事人三罪均构成自首,全程自愿认罪认罚,诈骗犯罪中属于从犯,斗殴现场主动报警,此前偷越国境已被行政罚款可抵扣本案罚金等。二审阶段当事人家属还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足额预缴全部罚金。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三项罪名定性以及持械斗殴的定性均无错误,但全盘采纳陈良明律师提出的量刑失衡辩护意见,分别下调聚众斗殴罪、诈骗罪两项罪名刑期,俞XX成功减刑9个月。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日常遇到纠纷一定要冷静处理,切不可冲动行事。如果不幸陷入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于类似的聚众斗殴案件,如果行为人临时捡拾现场遗留械具、未实际伤人,即便依法认定持械斗殴,也可结合主观恶性、危害后果、同案判决尺度从轻量刑。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律师,如实提供案件信息,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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