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启幕这起保险理赔案件,投保人徐X在被告新x人寿投保,后因疾病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这其中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保险合同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这一专业术语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
周杨辉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学功底,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程序问题。他迅速提交了书面申请,详细阐述了保险公司在履行“说明义务”上的瑕疵。同时,积极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结合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疾病系后天形成。
在与办案机关的程序性沟通中,周杨辉律师据理力争。他指出保险公司虽主张免责,但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当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出具明确意见时,律师主张保险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采纳了周杨辉律师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据此判决新x人寿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周杨辉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他专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全领域,凭借对本地司法裁判规则的深度把握,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此次在保险理赔案件中,他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全额保险金,不仅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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