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级能否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下级法院,是可以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而由上级法院审理时,应通知同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上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二、法律依据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不管是上级移送下级管辖,还是下级移送上级管辖都是可以的,但必须符合的条件是具备相关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如果没有管辖权的话,是不可以进行移送管辖的。具体的处理方法应当由双方法院就有关犯罪事实情况进行认定并移交,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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