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其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才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股东的变动并不完全取决于股东单方的意愿,因此股权分割也并不是象普通财产分割那么简单。司法实践中,夫妻中拥有股权的一方可以直接把股权折价支付一半金额给对方,也可以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另外还有两种情况,就是夫妻双方二人股东组成的公司或者夫妻一人设立的公司,这种股权的分割要简单多,与普通财产分割方法基本相同。
离婚时,夫妻双方为了避免以后出现财产分割纠纷和矛盾,应当进行合法的财产分割,但如果涉及到股权的分割时,应当按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股权的转让涉及到公司的切身利益,一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研究通过后才可以执行,否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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