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多份遗嘱执行遗嘱以哪份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多份遗嘱并存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确立了以最后遗嘱为准的原则。这意味着不论遗嘱形式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只要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存在多份遗嘱时,时间上最后的那份遗嘱反映了遗嘱人最新意愿,应作为执行依据。
比如,老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又在家自书了一份遗嘱,内容与公证遗嘱不同,那么应以自书遗嘱为准执行遗产分配。
二、多份遗嘱存在时该如何确定执行遗嘱
当存在多份遗嘱时,确定执行遗嘱需依《民法典》规定处理。首先看遗嘱形式,若有公证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而是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判断遗嘱效力,有效的遗嘱才会被执行。有效的遗嘱需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多份遗嘱内容无冲突,可分别按各遗嘱内容执行;若内容冲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执行,以确保尊重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
三、多份遗嘱冲突,法院如何判定有效遗嘱
当多份遗嘱冲突时,法院判定有效遗嘱遵循以下规则。首先,审查遗嘱形式要件,《民法典》规定了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等形式,每种都有法定形式要求,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无效。
其次,看遗嘱时间,《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若存在数份有效遗嘱,最后所立的那份具有最高效力。
此外,还要考量遗嘱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以及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等。
当我们了解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多份遗嘱并存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这一重要规定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遗嘱订立后能否进行变更或撤销,其实遗嘱人可以通过立新遗嘱的方式来变更或撤销旧遗嘱,同样遵循最后遗嘱为准的原则。另外,若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如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即便它是最后订立的也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如果您在遗嘱订立、效力认定等方面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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