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两家公司算关联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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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在两家公司是算关联企业的,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
股东在两家公司算关联吗?

一、股东在两家公司算关联吗?

股东在两家公司是算关联企业的,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你为关联企业: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企业的判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两家公司有同一个股东,肯定是具有关联企业的关系的。有关关联企业的相关规定和条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关联企业可以在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中进行协调推进,以达到利于双方生产和运营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鉴定上,两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仍然是两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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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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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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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股东和一个公司的股东是否为关联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违反前款规定。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实际控制人,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具有实质控制,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这要看这个股东的控股情况。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中很明确,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董事、亲属关系等,关于关联关系你可以看下如下所述、监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监事。
(二)一方与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以及家族:关联关系。
2,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1,是指公司控股股东。但是: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实际控制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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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股东一定要设股东会吗?
两家股东也是一定要设立股东会的,对于公司在对相关重大的政策进行制订,或者进行调整改革时,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合法的决议,具体情况下,股东会是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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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两人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股东关系是否为一个关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违反前款规定。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实际控制人,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具有实质控制,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这要看这个股东的控股情况。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中很明确,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董事、亲属关系等,关于关联关系你可以看下如下所述、监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监事。
(二)一方与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以及家族:关联关系。
2,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1,是指公司控股股东。但是: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实际控制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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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的概念是什么?
关联股东的概念是股东之间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取得联系,并对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产生直接的影响等,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而定,但关联情况也是有一定的法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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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工商注销,股东失联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商注销,股东失联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破产裁定、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 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三、公司注销的流程:
先注销税务再注销代码再注销银行最后注销工商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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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怎么关联股东?
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的方式申请强制执行关联股东,但是必须是,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了。申请强制执行怎么关联股东,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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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一个人是两家公司的关系,股东是否可以是关联方,股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违反前款规定。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实际控制人,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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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与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以及家族:关联关系。
2,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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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全称和国家股东有何关系?
国有股东就是国家股东。但是国有股东和普通企业的股东是不一样的,国有股东是带有性质和地位的特殊性,因为国有股东通常背后都是属于我国的国家企业,而国家企业是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的,因此国有股东是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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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有一股东联系不上
[律师回复]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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