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被批捕在那查询得到?
可以通过律师上检察院查询,个人不可以。批准逮捕是检察院的职权。很多信息卷宗移交检察院了。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总共的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
二、被批准逮捕后是不是要判刑
公安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后,可以申请逮捕,经检察机关批准后执行。因为被依法逮捕后会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且又是存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实施的,所以有些人以为被逮捕后即会被判刑。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判刑,要看法院的判决。所以,只是被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接受刑事处罚。
不过,公安机关申请逮捕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掌握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明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被查证属实。
所以,被批准逮捕时,针对的是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如果根据掌握的犯罪事实,对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较低刑罚的话,那么就不适用逮捕。
因此,一般被逮捕后经判决有罪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刑了。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
当然,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发现有错误的话,法院判决无罪的,也不会被判刑,并且,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三、《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综合上面所说的,批捕就意味着侦查机关把证据基本上集齐,可以对犯罪人员作出抓捕的行动,而这个批捕的决定一般是由检察院说了算,因此如果想要查询犯罪人员的情况应该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咨询,这样才能确切的得到更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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