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DX系苏州A公司原XX车间副主任,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利用负责取用生产原材料及保管废粉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驾驶员ZX及快递员王某,采用夹带方式多次将生产原料及废粉偷运出厂变卖,得款共计人民币XX万余元,其中ZX参与倒卖XX万余元,非法获利X万余元。被告人C某明知涉案物品来历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支付“货款”XX万余元。DX于20XX年X月X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初犯,且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这类职务侵占案件,陈军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不少。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DX作为主犯,涉案数额较大,是否能够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X面临着较重的量刑局面。
陈军律师所在的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陈军律师全面梳理卷宗材料、核实案件细节,多次会见当事人。他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这让他对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规则有更精准的把握。他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精准捕捉到案件的有利从轻情节,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庭审中,陈军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D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同时,他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有效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且,DX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身体还有疾病,这些都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核查案件证据,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合议庭经评议,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可D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初犯、身体有疾病等多项从轻、从宽情节。最终,法院认为DX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被告人DX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
陈军律师在处理类似刑事案件时,总是善于精准捕捉案件中的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对于面临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来说,在案件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主动退赃并取得谅解等,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同时,选择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辩护也至关重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在看似不利的情况下,只要存在合理的从轻情节,并通过专业律师的有效辩护,主犯也有可能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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