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安是否一定会移交案件给检察院
公安并非一定会移交案件给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但存在多种情形公安不会移送。比如经侦查发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等,这些情况会撤销案件,自然不会移送。此外,若证据不足,无法达到移送标准,也不会移送。所以,是否移送要依据案件具体侦查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
二、公安不移交案件给检察院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不移交案件给检察院,主要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该类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立案的应撤销案件。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我国《刑法》有不同犯罪行为追诉时效的规定,超过期限的一般不再追诉。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制度,经特赦的无需移交。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侵占等罪,被害人不告诉就不追究。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灭失,通常不再继续刑事诉讼。
三、公安不移交案件给检察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不移交案件给检察院可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情形。所以,当案件不符合移送条件,或出现不应追究刑责的情况,公安不移交是合法的。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对不移交有异议,可向公安或检察院反映。
当探讨公安是否一定会移交案件给检察院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有相关的拓展情况。比如案件移交后,检察院会进行审查起诉,若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另外,即便公安移交了案件,检察院也有不起诉的权力,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等情形。如果您对公安移交案件给检察院的流程、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标准以及不起诉的具体规定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详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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