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是两个可以并列的概念,是在一个事情中发生的,从不同方面来指称的。二个法院对一个案子的管辖出现争议,则由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由哪一个法院管辖。而对于被指令交由另一个法院来管辖的法院来说,自己的移送就是移送管辖。另外移送管辖也可以发生在这种场合:即某一法院受理后,发现这个案子不应该由自己受理,然后将其移送到对这个案子有管辖权的法院。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2、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虽然不是一个概念,但两者又有一定的联系,在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需要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权的,则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管辖,但其并不一定有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属于没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需要将案件审判的权力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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