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宜羁押的病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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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看守所不宜羁押的病有:精神失常、重度传染、怀孕、哺乳期妇女不能羁押。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看守所不宜羁押的病有哪些?

一、看守所不宜羁押的病有哪些?

看守所不宜羁押的病有:精神失常、重度传染、怀孕、哺乳期妇女不能羁押。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什么情况下才会被羁押,当然是在犯罪的情况下才会被依法羁押。在案件进行中,只要有证据指正是犯罪嫌疑人的,通常都会被抓捕羁押,一直到案件审理完毕或者是能洗清犯罪嫌疑人的嫌疑,否则就会等待宣判。

二、因病不予收押的条件、程序及规范

第一,应由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出台规定,对看守所不能收押的疾病范围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疾病、什么情况的精神病、传染病患者才可以不收押进行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应当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主要出发点。在确定不能收押的疾病范围时,应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相联系。对于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不大,不羁押发生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不大的,可以适当放宽不予收押的范围,以减轻看守所负担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医治疾病。对罪行较严重者和屡犯、惯犯,以及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克服困难,采取相应的措施,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1984年11月26日)第二条有类似规定,对于主观恶性极大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不逮捕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者有串供、自杀可能的,虽患有严重疾病也应当逮捕关押,看守所要对其给予积极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在严密看管下就地住院治疗。

第二,对为逃避羁押而故意吞吃钉子等异物,或以其他形式自伤自残者,只要没有生命危险,一般应予收押。《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的,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后果由其自己负责。虽然该规定是针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但对收押前吞吃异物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适用。从司法实践看,这类犯罪嫌疑人多是屡犯、惯犯,多次被判刑或劳教,作案经验多、反侦查能力强,而且往往以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所得为主,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很大。

第三,对非急症的犯罪嫌疑人,该羁押的应予羁押。对一般患有慢性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采取服药治疗、加强看护、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等方法防止事故发生。对慢性传染病患者(如乙肝患者)应采取隔离羁押,餐具、生活用品隔离等措施,防止传染事故发生。《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而没有一律要求办案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第四,应当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疾病诊断的程序,可指定专门的医院,明确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拟变更羁押措施犯罪嫌疑人的疾病诊断,看守所和监所检察人员应共同在场。对拟收押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疾病诊断也应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共同在场,避免出现弄虚作假使犯罪嫌疑人逃避羁押的情况。

司法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也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司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可以防止嫌疑人逃跑,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但在实践是有些犯罪嫌疑人是不宜羁押的,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有传染病等情况的,或者可能随时有生命危险等行为的,显然是不适用于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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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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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宜羁押疾病有哪些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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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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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疾病是不适宜羁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亲戚被羁押在看守所羁押有期限吗
[律师回复] 你好,第
一、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若对您亲友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话,依据法律规定,传唤或拘传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变相羁押。若是是刑事拘留了,除三类案件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或单位。

二、近亲属有知情权。无论是电话通知还是邮寄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您可以向办案人员了解涉嫌罪名以及关押地点等等具体情况。

三、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依据现有法律,家属或朋友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到开庭才能见到。这期间,只有委托律师进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可以进入了解下列情况:您的亲友是否被、是否被同监所的犯人欺负或虐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了解涉案罪名与案件相关情况、反馈家人朋友的挂念与希望知道的情况、以及其在里面的状况、代为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或控告等等。
无论对亲友还是对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第一时间找律师介入最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当家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的机关都会及时通知家人知晓。此时,也是可以探视被刑事拘留的人的,只不过探视的对象只能是聘请的律师,而不能是非律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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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宜羁押的疾病是什么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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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最长羁押多久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共四个月零七天) 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
一、侦查阶段 (14天至8个月零7天不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与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间。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后,认为需要逮捕的,最迟应在30天内(普通情况下为7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最长应在7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最长为37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两次,每次延长2个月。
综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为逮捕前的37天加上逮捕后的2个月,合计约3个月零7天;复杂案件为4个月零7天;重大复杂案件为8个月零7天。
二、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至3个半月)
案件到检察院之后,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最长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亦即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连同补充侦查的时间最长为3个半月。不需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月个至1个半月。
三、审判阶段(20天至2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亦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0天内审结;普通案件1个月至1个半月宣判;重大复杂案件最长审理期限为2个半月。
要想确定在看守所的关押期限,那就要从不同的阶段入手分析。刑事案件的阶段主要包括三个,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不管是在哪一个阶段,其实都是有可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的,当然,实际关押的理由不同,那此时对应的关押时长也是不同的。的,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共五个半月零七天)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从新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共七个月另七天)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共九个半月零七天)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共十二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共十五个半月零七天) 检察院后,案件审理中,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间为一个月。(共十六个半月零七天) 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无权判决。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审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级不能接受下级检察院的,只能让同级检察院重新。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共十七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共十九个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最高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况,经过办理一定的审批后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未决犯在羁押期间除了律师外不能和家属和其他人。 判决后,如果判有罪,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折抵服刑日期。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决无罪,羁押一日赔偿一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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