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网贷合不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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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很多着急用钱却去申请银行正规的贷款时总是因为一些程序上的细节被拒绝,此时就会有网络上推送的贷款广告进入公民的生活中,但是比较谨慎的公民肯定会觉得网贷不靠谱,其实现在我们国家互联网上的网贷只要能够继续运营就说明还是合法的,但是合法首先要满足利率没有达到高利贷的标准。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互联网上的网贷合不合法?

有很多着急用钱却去申请银行正规的贷款时总是因为一些程序上的细节被拒绝,此时就会有网络上推送的贷款广告进入公民的生活中,但是比较谨慎的公民肯定会觉得网贷不靠谱,其实现在我们国家互联网上的网贷只要能够继续运营就说明还是合法的,但是合法首先要满足利率没有达到高利贷的标准。

一、互联网上的网贷合不合法?

网络贷款是合法的。

1、网络贷款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贷款的"在线交易"。

2、网络贷款是网络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从信息发布、资料审核到转账借款、利率计算、按期还款的“一站式”服务。贷款规则基本上是,网友只需注册成为会员,并提供一系列身份验证后,就可以在网站上发帖借钱。

3、身份验证一般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据介绍,有效证明越多,相应的借款额度会适当提高。

4、有意向的双方在网络上私下商谈,在谈妥之前,借贷双方只有对方的联系方式,但不涉及姓名、家庭、住址等“隐私”。而且都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完成。与银行不同的是,贷款的额度多则几万元,少到几百元,利息也会随着借贷的贷款期和数额而调整,相当灵活,“几千元甚至几万元,只要谈妥,一周内基本可以到账。”

相关法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互联网上众多的网贷一般都是经过国家的批准之后才会在网上面向公众进行放贷并且以收取利息来获利的,但是公民虽然可以不用太过谨慎而不选择网贷导致自己失去了快速获得资金的方式,但是仍然要谨慎有些网贷还是存在高利贷的违法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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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双方确认:“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未曾公开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财务信 息等。
2、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 1) 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市场开发及销售前后服务情况、客户 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者商谈的价格等; 2) 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网络、进货渠道、产销策略、 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投资意向,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资料、各种协议合同等; 3) 管理秘密,包括公司各种管理制度,所以财务资料,采购资料、人事资料, 工薪资料以及操作手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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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的审理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互联网审理案件,全程是在线上进行的,审理案件的流程包括线上受理案件、审查立案、组织开庭、线上质证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互联网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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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技术手段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材料,以及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经互联网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联网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
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互联网审理案件,全程是在线上进行的,审理案件的流程包括线上受理案件、审查立案、组织开庭、线上质证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互联网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条 互联网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技术手段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材料,以及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经互联网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联网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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