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外借款需要股东的同意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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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许多时候公司的经营一定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向外借款的问题的,因为在公司经营的时候很多情况下都会有资金周转不过来的情况的,这是或对外借款的情况我国的《公司法》是有相关规定的,所以在《公司法》对外借款是需要征求股东的同意的,但是如果是小额的借款的话其实公司的高层决定就可以了。
《公司法》对外借款需要股东的同意吗?

许多时候公司的经营一定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向外借款的问题的,因为在公司经营的时候很多情况下都会有资金周转不过来的情况的,这是或对外借款的情况我国的公司法是有相关规定的,所以在公司法对外借款是需要征求股东的同意的,但是如果是小额的借款的话其实公司的高层决定就可以了。

《公司法》对外借款需要股东的同意吗?  

公司向外借款,小额借款由总经理决定,

较大额借款由董事会决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也可由股东会决定。

但这些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完全由公司自己决定内控程序,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即使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至少也应形成股东会决议等有效文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你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文件对公司向外借款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明确规定,如果贷款人并不知道你公司向外借款需要董事会批准或者经股东会批准的,无论出借了多少,对贷款人来说都是有效的,但你公司内部可以自行追究责任。

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项:

一、尽量避免公司之间的拆借

公司与公司之间拆借资金虽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没有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并于1996年8月1日实施的《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对于“依法设立”,《贷款通则》第21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中第61条也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利息应当收缴”。

二、目前可以用以实施的相关模式

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却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期限

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应特别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有时,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产、车辆、股权、产品等作为借款的担保,此时需要注意,对于房产、股权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生效,对于车辆、产品等动产,出借人也要实际占有,否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在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条款中,如果双方约定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时,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认为该条款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出借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五)管辖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就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非常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法院。

的解答,希望这次的解答对于广大的网友是有帮助的,公司向外借款并不是一件小事情,通过股东大会的决定,必须满足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这项借款的决定才是正式通过的,这也是在我国的《公司法》中相应介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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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这个前提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部分转让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只同意转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则只能对转让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第三人想受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仍旧只愿购买部分股权,那么二者的购买条件并不等同,其他股东自然不能主张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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